关于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的16条措施通知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县直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的16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宜良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的16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引导全县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结合宜良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提高防控保障能力
(一)优化审批流程。支持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达产,协助解决资金、设备及原辅材料采购、运输等困难;对新建投资项目以及新增产能项目,在核准备案、环评、用地等审批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审批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实行48小时内办结审批。项目单位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过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县政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优化项目投资服务。加大“一部手机办事通”推广应用力度,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掌上办”、“指尖办”。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加强投资项目建设远程审批服务,确保投资项目立项、工程报建、水电气接入等服务不断档、高效率。(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政务局、各相关单位)
(三)进一步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加大生活必需品生产、供应协调服务保障力度,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统筹滇中粮贸公司、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流通企业,强化政府储备和货源组织。对疫情期间正常营业的粮油、蔬菜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保障市场供应的企业、第三方电商平台、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责任单位积极协助向市级申报保供补贴。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
(四)提升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坚持“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的肉类产业发展方向,积极协调推进新建宜良县屠宰中心、宜良县仓储冷链物流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二、帮助企业全面复工复产
(五)主动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县级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及联系单位要按照联系企业、联系项目工作制度的要求,深入企业、深入项目,采取牵头会办等方式,主动帮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生产要素保障、原料供应、物流运输等困难和问题,妥善解决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企业做好防控监管工作,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推动重大项目全面复工建设。〔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级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六)开展多形式的用工招聘活动,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帮助企业招录员工,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工信局、县人社局)
(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可暂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政务局)
三、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八)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租户,由国有租赁方带头减免2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其他类型业主为疫情期间的中小租户减免房租,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县科技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国资委)
(九)减免企业税费。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新出台涉及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政策。加强政策辅导,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实现企业“应享尽享、应享快享”。(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十)延期交纳税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收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已招拍挂获得土地尚未交纳尾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由企业申请缓交,缓期最长不超过60天。(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协调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扶持政策,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建立“政银企”联席会议制度,为银企合作搭建平台。对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开设“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时间。工会、妇联小额贴息贷款优先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充分发挥我县“政府增信”产业基金、蚂蚁金服“县域普惠金融”等平台作用,加大融资担保服务力度,用好用活金融政策,争取各类政策性贷款,引导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政务局、县金融办、县总工会、县妇联)
(十二)对中小企业、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网络等,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交的各项费用,缓交费用不收取滞纳金。(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华润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
(十三)工业园区内使用园区产投公司净水厂水资源的企业,减免2020年一季度水费。(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
四、全力稳定职工队伍
(十四)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补缴。延长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
(十五)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支持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支持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进行补缴。(责任单位: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根据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50%给予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暂时性生产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及技能提升培训等有关支出。(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文件中未明确时限要求的,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省、市出台有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本意见发布后,各责任部门要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尽快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