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宜良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0年2月14日,宜良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工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宜良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建审改办[2020]4号),现就政策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 《宜良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继续大力简政放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取消各种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在生产许可、项目投资审批、证明事项等领域广泛推行承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50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规[2019]3号等相关要求,县工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2月14日出台了《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二、 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的目标是什么?
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 什么是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
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
四、 《管理办法》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有何规定?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县级以上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在申请人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 在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工作中,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避免风险?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并不意味着法定证明都不要了,而是更多要通过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事中检查、事后核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告知承诺是一种便利化改革措施,但如果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会给行政管理和他人利益带来风险。因此,《管理办法》特别规定了一些监管措施,重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明确告知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检查方式,行政审批部门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根据不同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依法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批后核查的时间与方式由行政审批部门结合具体事项确定。
二是推进信用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由行政审批部门报送“信用中国(云南)”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各审批部门门户站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包括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类工程建设审批优惠政策。
三是规定不实承诺的处理措施。实行告知承诺制,不能给不诚实的人“钻空子”,申请人要对承诺负责。所以,《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规定,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这对当事人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警示和防范。
宜建审改办[2020]4号宜良县工改办关于《宜良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www.kmyl.gov.cn/c/2020-02-14/564438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