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缴费流程
宜良县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流程
一、 政策依据
根据《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3号公告),开展我县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二、 参保对象
由县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对该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年满18周岁(年龄以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及其以上的人员,因城市建设、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而失去土地,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纳入本办法参保范围。
三、 缴费标准及年限
(一)缴费标准
我县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有410元/人/月、370元/人/月、340元/人/月三个档次,参保人可任选一档缴纳,最高可缴三份,但只能享受一份的财政补贴。
(二)缴费年限
1. 男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女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
2. 男年满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的参保人员,按15年计算,每增加1周岁减少缴费年限1年(即:男61周岁、女56周岁缴费年限为14年;男62周岁、女57周岁缴费年限为13年,以此类推);
3. 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为5年。
四、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的,分为三种情况:
1. 全部失去土地的:个人缴纳60%,政府补贴40%;
2. 个人耕地不足0.3亩的:个人缴纳70%,政府补贴30%;
3. 个人耕地0.3亩以上的:个人缴纳80%,政府补贴20%;
(二)1999年1月1日以后到2008年5月1日以前被征地的,分为三种情况:
1. 全部失去土地的:个人缴纳70%,政府补贴30%;
2. 个人耕地不足0.3亩的:个人缴纳80%,政府补贴20%;
3. 个人耕地0.3亩以上的:个人缴纳90%,政府补贴10%。
(三)2008年5月1日以后被征地的,分为三种情况:
1. 全部失去土地的:个人缴纳80%,政府补贴20%;
2. 个人耕地不足0.3亩的:个人缴纳85%,政府补贴15%;
3. 个人耕地0.3亩以上的:个人缴纳90%,政府补贴10%。
以上政府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两级分担,具体比例为:市级财政承担40%,县级财政承担60%。
五、 缴费方式及待遇支付标准
(一)缴费方式:我县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为一次性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保险费并计入个人帐户。
(二)待遇支付: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参保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到终年。
(三)支付标准: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生活费时当月执行的月缴费标准领取。
六、 参保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以村(居)委会为参保单位,具体参保流程如下:
(一)由参保对象提出申请,交村(居)委会审核并公示;
(二)村(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后,负责人安排填写参保申请表;
(三)报乡镇(街道)土地、农业、社保所审核盖章后,报我局审核。
(四)我局录入参保信息后,出具缴费通知,由参保单位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收齐统一存入我局财政专户,最后由我局核发《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参保证》。
七、 退保办理
(一)退保条件
1. 参保人员因身份和职业转变,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兵役法》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的人员;
2.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
3. 参保人员死亡的。
(二)办理流程
由本人向经办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含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亲属带上相关材料交经办人员办理退保手续,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含本、息)一次性退还 。
八、 相关注意事项
参保单位每年应做好生存认证工作。如果参保人死亡后,他人冒领其养老生活费的,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取待遇存折丢失、更换存折等情况发生时,应及时与经办人员联系更改账号,以便按时领取基本养老生活费。
宜良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