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良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解读
一、 《宜良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修改背景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等法规和政策,我县于2015年9月出台了《宜良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宜良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民通〔2015〕38号)政策性文件。
近年来,依据上级及我县出台的相关文件,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资金配套比例要求,积极筹措相关配套资金,我县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工作进展顺利,有效解决了我县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困难,为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兜底保障的积极作用。
2016年11月,市政府出台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7〕3号)文件。根据文件精神,按照《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贯彻落实改革文件任务分解的通知》(宜改办通〔2018〕2号)、《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工作任务涉及我县事项细化分解的通知》(宜办通〔2018〕55号)等文件规定,要求对我县临时救助政策进行修改完善,以填补我县社会救助体系空白、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为此,民政部门结合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特修改完善了我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
二、 修改完善的过程
根据《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贯彻落实改革文件任务分解的通知》(宜改办通〔2018〕2号)、《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工作任务涉及我县事项细化分解的通知》(宜办通〔2018〕55号)文件精神, 2018年4月我局《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7〕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宜良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宜良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民通〔2015〕38号)文件近年来的实施情况,于2018年5月初研究提出了《宜良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征求意见稿)。经请示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5月23日,在民政局会议室及时组织召开了县财政、卫计、社保、残联、扶贫等部门分管领导座谈会,专题征求了相关职能部门的修改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民政局对征求意见稿再次重新进行了修改,并于5月25日,将修改完善后的征求意见稿再次送请法律顾问进行审核把关,最终形成了《宜良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
三、 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
《宜良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修改完善内容
《制度》的指导思想、救助原则、救助范围、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方式、救助审批及工作保障等内容严格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7〕3号文件精神提出。
修改完善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为:
一是适当提高了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7〕3号)“临时救助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申请救助,一般年内给予临时救助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救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年救助资金筹集情况,按家庭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及“一次性性救助金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资金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的规定精神,结合近年来《宜良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宜良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民通〔2015〕38号)实施情况,按分类救助的原则,对临时救助的分类及标准作了适当的调查和提高。具体分类及救助标准修改为:
(1)“一般困难户每次申请给予不超过600元的临时救助”修改为“一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每次申请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临时救助”;
(2)适当照顾普通家庭因病致贫的困难群众,将“比较困难户给予600元至3000元的临时救助”修改为“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的月均重特大疾病医药费用自付部分,达到或超过家庭人均月收入3倍及其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普通家庭或个人,每次申请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救助”;
(3)重点倾斜五保对象及低保困难群众救助。将“绝对困难户(低保对象)给予不超过3000至5000元的临时救助”修改为: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或子女基本教育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须支出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家庭人均月收入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个人,按困难程度,每次申请给予3000元至5000元的救助;将五保对象(绝对困难对象),按困难程度,给予5000至10000元的临时救助”
(4)适当提高因救助水平。将“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或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每次申请给予600一3000元救助”修改为“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或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灾害损失和家庭困难程度,每次申请给予5000元至8000元的救助。
二是适当扩大了乡镇(街道)临时救助的审批权限。将乡镇(街道)临时救助的审批权限由600元以内(含600元)扩大为1000元以内(含1000元)。
三是明确了保障资金渠道。《宜良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提出:县财政要按比例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年度的部门预算,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时,留存能保证发放1个月低保金后,按照30%比例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临时救助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如按2018年度预计临时救助人数(1800人),每年县级财政需承担临时救助资金约45万元。
四、 提请会议研究事项
现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研究《宜良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恳请县政府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