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国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委派试行办法
宜良县国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委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国资监管)的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工作,保障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发挥财务总监在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中的作用,促进国有企业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严格财经纪律,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是指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由国资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职权进行委派,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监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委派和管理单位为县国资局(以下简称委派部门),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实施范围为我县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 财务总监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履行监管职权。被委派企业负责人应当支持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权,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派驻财务总监的企业,由委派部门确定。
第五条 委派部门负责财务总监的任免以及招聘、委派、培训、考核及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财务总监的招聘和委派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较全面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出色的财务计划与财务经济活动分析与内部管理,控制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富有责任心、事业心及团队合作精神;
(四)具有财务、会计、金融等专业知识,取得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过大、中型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从事财务管理2年以上,或具有大学(非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过大、中型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从事财务管理4年以上;
2.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担任过大、中型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从事财务管理4年以上,或具有大学(非国民教育)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担任过大、中型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从事财务管理6年以上;
3.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担任过大、中型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从事财务管理10年以上;
4.担任过国有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2年以上;
5.德才兼备、实绩较为突出者,经县政府或国资局研究同意的。
第七条 招聘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委派机构组织面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财务总监任职资格:
(一)有过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行为和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的;
(二)曾因渎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对企业因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而造成较大损失负有个人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四)有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行业的;
(五)委派部门认定的不宜担任财务总监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委派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决定续聘或者解聘。
第十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企业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同一企业的财务总监。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职责、权限和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的职责:
(一)参加企业的有关业务会议,参与公司各项重大经营决策以及重大经济合同或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业务情况;
(二)全面主持企业财务部门重要工作,监督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况,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完善会计监督机制;
(三)审核企业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对企业财务人员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调动和奖惩情况进行监督;
(四)审查企业财务收支内容和会计核算工作质量,监督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五)审核企业拟订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费用计划、投资方案和融资计划、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等,对方案或计划的可行性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根据整体投资决策、经营计划,制定融资计划,组织起草具体项融资方案,筹措公司经营和建设资金,合理调度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运用效果。
(七)参与企业对外投资、融资、担保、固定资产投资及购置、资产处置、出租、股权转让等决策活动,以及经济合同签订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督促企业执行报批程序,并对投资、融资、担保及重要经济合同履行等情况实行动态监控;
(八)主持融资谈判,组织起草相关报告和文件。
(九)监督企业财务运行和资产变动情况,督促企业落实经营责任制,评价企业经营管理业绩;
(十)负责收集、研究与融资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方针及金融信息,并提出对公司融资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十一)委派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出现下列情形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委派部门报告: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的;
(二)对外投资、融资、担保、固定资产投资及购置、资产处置、出租、股权转让等事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三)任意占用、借用、调配下属企业资产的;
(四)挪用、截留、转移隐匿、私分国有资产及故意拖欠应缴税费的;
(五)资金支出和流动不符合规定的,如非常规性的利息支出和工资性支出等;
(六)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存在重大内控问题,可能导致出现重大风险的;
(七)对外融资、对外担保存在重大风险,可能导致出现重大损失的;
(八)发生诉讼及较大金额索赔的;
(九)委派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实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工作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财务总监向委派单位的定期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二)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情况;
(三)企业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企业重要财务事项和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其它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企业提出管理建议书,企业应当受理并反馈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的权限:
(一)有权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文档资料,审查企业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行使对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权;
(二)有权对企业财务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奖惩提出建议;
(三)有权参与企业与财务有关的重大决策活动,行使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的参与权;
(四)有权制止、纠正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有权制止、纠正企业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六)有权制止、纠正企业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七)有权提出企业财务报告的审计方案,参与选择、确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有权向委派单位报告企业财务会计活动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委派单位授予的其它权限。
第十六条 企业按决策程序确定财务总监审批流程,但在决定办理下列事项前,应当报财务总监审核:
(一)企业对外融资、对外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二)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或出租、对外承包;
(三)从事股票、期货等风险性投资;
(四)核销坏账损失,处置不良资产;
(五)工程项目招标、重大价格调整、重大信用销售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
(六)动用政府政策性补贴资金以及超过年度财务预算或项目预算的款项结算;
(七)其他应报委派单位审批的财务事项。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情况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因未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履行监督职责,造成被委派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因未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监督职能,对企业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未予以制止或未按规定执行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未对企业经营决策履行参与和监督职责,造成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宜良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