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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1807-089884 主题分类: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7-11 09:39
名 称: 宜良县国资监管企业外部监事委派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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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国资监管企业外部监事委派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11 09:39 浏览次数: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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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国资监管企业外部监事委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宜良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监事会工作,确保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出资人、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监事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监事是指国资局按程序任用所任职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的监事(兼职外部监事)。

第四条 国资局监管的母公司监事会对国资局负责并报告工作。国资局监管公司母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孙公司监事会对母公司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选 派

 第五条 国资局外部监事的选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行为,坚持原则,诚信勤勉,职业信誉良好;

(二)具有较强的国有产权代表意识,能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三)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决策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履行监事职责的情况;

(五)《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担任监事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外部监事由国资局负责选派。选派外部董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选派名额和人选条件;

(二)按照企业监事会需选派外部监事的数量和条件由国资局选派符合条件的外部监事,提出建议人选;

(三)国资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外派监事任职前需将个人简历和任职位职以函的形式报县纪委、组织部、统战部、人事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回复后,符合条件的上报政府讨论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外部监事聘用后要与任职公司签署保密协议,保守公司的商业密。

 第七条 国资局监管企业的监事应由县国资局选派不少于1人的监事参与。

第三章 职责和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列席公司的有关会议,参加公司的重大活动;

(五)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六)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执行结果,直接向国资局报送监事会主席专项报告;

(七)代表监事会向国资局报告工作;

(八)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

(九)完成国资局(股东会、股东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监事应履行的职责: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四)根据监事会主席分工,对公司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及企业董事会、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五)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起草监事会决议和监督检查报告;

(六)完成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外部监事不是任职公司的全日制员工,不与任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不在任职公司。

第十三条 外部监事在任职期结束前可以向县国资局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县国资局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外部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国资局解聘:

(一)因工作需要解聘;

(二)因年龄或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监事;

(三)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县国资局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经批准;

(五)经评价确认不胜任现职;

(六)工作失职;

(七)擅自离职;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监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外部监事解聘后,继续对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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