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国资监管企业外部董事委派试行办法
宜良县国资监管企业外部董事委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加强国资监管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企业董事会的决策作用,提高企业董事会的决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良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国资局按程序任用所任职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兼职外部董事)。
第四条 外部董事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出资人认可、择优、选聘原则;
(二)权利与义务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三)流动、轮换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选 派
第五条 国资局外部董事的选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行为,坚持原则,诚信勤勉,职业信誉良好;
(二)具有较强的国有产权代表意识,能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三)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决策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况;
(五)《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担任董事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外部董事由国资局负责选派。选派外部董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选派名额和人选条件;
(二)按照企业董事会需选派外部董事的数量和条件由国资局选派符合条件的外部董事,提出建议人选;
(三)国资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外派董事任职前需将个人简历和任职位职以函的形式报县纪委、组织部、统战部、人事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回复后,符合条件的上报政府讨论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外部董事聘用后要与任职公司签署保密协议,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国资局监管企业的董事应由县国资局选派不少于1人的董事参与。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维护企业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县国资局的决定,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重任职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的培养;
(四)参与任职公司的决策,促进公司合法规范运行,防范公司经营风险;
(五)《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县国资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全或有关议题论证不充分时,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四)有权采用实地调研、查阅资料、参加有关会议等方式,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的各类工作情况;
(五)向县国资局报告任职公司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
(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维护出资人和任职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诚实守信,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商业秘密和遵守竞业禁止规定;
(三)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出席董事会会议,积极参与决策。对会议议题提前进行研究;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对议题进行表决;
(五)关注任职公司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信息,深入研究、分析,独立、慎重行使职权;
(六)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从事危害国有资产和任职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接受县国资局和任职公司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县国资局报告工作,按要求参加县国资局组织的会议及培训;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外部董事的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及时向外部董事提供相关资料,通报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就外部董事的问询进行答复,并为外部董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不得再担任任职企业的外部董事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不是任职公司的全日制员工,不与任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不在任职公司。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在任职期结束前可以向县国资局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县国资局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国资局解聘:
(一)因工作需要解聘;
(二)因年龄或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
(三)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县国资局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经批准;
(五)经评价确认不胜任现职;
(六)工作失职;
(七)擅自离职;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外部董事解聘后,继续对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