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宜良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坚决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确保全县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办〔2018〕25号)和《昆明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昆安办〔2018〕4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即日起至2018年底,在全县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对全县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检查,摸清生产、销售企业底数,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着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明确和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遏制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此次综合治理工作,县安委办成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在县公安消防大队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各行业部门依职能统筹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三、职责分工
(一)县安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制定有关标准规定,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将安全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推动落实本地综合治理各项工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方面的综合治理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标准。
(三)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根据职责规定组织制定和落实本地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建设标准,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四)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县生产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降低标准的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违法行为,严把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源头关。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维修经营者以及仓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等配件销售市场和售后服务的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和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装置等关键性组件等行为。
(五)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安监站等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依法登记电动自行车;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上路,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和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电气安全管理等行为;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及安全生产事故。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没有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组织业主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四、治理重点
(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装置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四)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实施标准规定。落实国家新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标准,提请本级政府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过渡期管理政策,积极稳妥有序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落实国家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政策,督促共享单车企业限期清理回收共享电动自行车。
(二)全面开展排查清理。对小区、居民住宅建筑的门厅、楼梯间和楼道进行全面清理,切实解决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违规充电问题。公安、安监、消防、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组成联合检查组,集中力量对辖区居民小区、住宅楼和棚户区、城中村进行排查,督促专项治理措施落到实处。住建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严格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加强巡查看护,严防清理后出现反弹。
(三)推行集中停放和规范充电。各相关部门要在居民住宅区集中建设电动自行车库(棚)和智能充电设施。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必须建设电动自行车库(棚);无物业服务企业住宅楼,要建设或协调利用附近住宅小区的电动自行车库(棚);棚户区、城中村要选择合适的地点建设电动自行车库(棚),确有困难的,可设置若干集中充电点,充电点应与住宅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或与住宅进行防火分隔,且充电点内不应有可燃物,并在充电点配置灭火器。电动自行车库可利用住宅小区现有车库,但要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库(棚)及集中充电设施应采用不燃材料搭建;应设置简易的报警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电箱和充电线路设计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等功能;充电插座使用数量、插孔数量应符合用电安全,电器元件和充电插座应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2018年12月前,要打造一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示范点。
(四)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乡镇、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将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作为重点工作内容,完成专项治理各项工作任务,并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培训;居民住宅区(楼)的建设、管理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法人或场所实际控制人是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辖区居民楼院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进行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楼院,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协调,明确和落实消防管理责任。
(五)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落实电动自行车的源头管理职责,加强生产、流通环节管理,督促生产、销售企业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电器装置、绝缘性能、蓄电池密封性以及欠压、过流保护功能的相关技术标准,对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依法进行查处。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在居住建筑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且拒不改正以及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充电引起火灾事故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六)加强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凡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必须进行现场宣传,组织新闻媒体和当地群众,进行现场警示教育。乡镇、街道、社区及消防部门要利用有效的宣传时间,集中宣讲电动自行车火灾危害、火灾成因和存放、充电要求。要开展入户宣传,特别是对辖区棚户区、城中村的居民开展针对性警示教育,讲清电动自行车特别是自行改装电路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已超过使用年限的电动自行车的火灾危险性,告知正确的停放、充电方式,电池达到使用年限的建议更换。要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微博、微信等媒体推出电动自行车火灾系列专题,曝光典型火灾事故和违法违章行为或聘用第三方专业宣传机构开展安全宣传。要印发张贴挂图标语,在每个小区、每栋居民楼、每个院落张贴电动自行车火灾警示挂图,提高居民群众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的意识。
六、治理步骤
2018年6月开始至2018年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6月25日前)。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发动,广泛开展宣传。
(二)划片排查和集中培训阶段(2018年7月10日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基层力量在辖区内开展分块立体网格化排查;摸清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基本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工作台账;组织发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开展自查;乡镇、街道办事处、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一次全员集中消防培训,消防部门派员授课,提升相关人员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意识。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7月1日至年底)。县相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集中查处一批违规生产销售、维修改装的企业以及违法违规停放、充电、的个人。多次检查仍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和个人要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纳入当地信用管理体系,并通报发改、工信、市场监管、金融、保险等部门,作为信用评定、项目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厘定等重要依据。各地要制定督查工作制度,成立联合督导检查组,每月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逐一整改落实。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是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开展的重要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宜良地区实际,按照要求明确电动自行车监管职能交叉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防止推诿扯皮;要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每月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及时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执法合力。县政府作为此次专项治理责任主体,要建立主要领导牵头主抓、副职领导分片具体抓的包干责任制,督促抓好治理任务的落实;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直接责任主体,要明确辖区内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责任,细化量化各单位的具体排查责任,制定推进计划,确保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三)坚持文明执法。各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坚决依法整治。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存在问题的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最大限度实现监督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强化督导检查。建立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各个岗位、每个环节;县安委会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开展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消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安全生产巡查及综合督导检查的必查内容。要加大考核评比和督导检查力度,既要查地方居民小区和主管单位、企业主体责任、自查自纠是否落实,也要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治理工作是否到位。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集中区域,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将派出工作组驻点督导、重点督办。
各部门、各单位实施方案、部署开展情况和联络员名单,于6月27日前报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端口:县公安消防大队);6月份起,各单位每月24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同时报送附件3);12月22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专项治理行动期间,要注意整理掌握本部门、本辖区工作情况,积极报送相关信息工作简报,及时反映专项行动中的典型经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