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事规则
宜良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事规则
为依法履行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责,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推动决策的法制化、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一、 局务会人员组成
局务会议由局长主持,局务会组成人员为局长、副局长、局党委副书记,县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县医疗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县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邀请县纪委驻政府办纪检组领导参会进行监督和指导。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财务室负责人或会计、议题涉及的相关科室(产权管理科、董监事管理科、统评考核科)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列席所涉及相关议题或涉及经费开支事项议题。
二、 议事范围
局务会议是研究决定本局行政工作中重要问题并做出决定的会议,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上级党政机关、业务主管部门重要会议和活动精神,有关决议、决定,并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重要指示和交办的有关重大事项。
(三)研究班子成员分管范围的工作情况,通报重要目标、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开展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四)审议全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有关重要工作事项,主要包括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方案、年度预算、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等。
(五)审议局各科室和监管平台公司提请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人员工作安排、岗位调整、奖励处罚等事项。
(七)按规定研究、决定5000元(含)至5万元(不含)固定资产的购置、租赁、更新和处置报废等。
(八)研究、决定县国资局办理的某一事项或单一公务,常规性、经常性支出5000元(含)至5万元(不含),临时性支出5000元至10000元(不含)的资金使用。
(九)局长认为需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 议事原则
局务会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四、 议题的确定
(一)提请局务会议研究的议题,须提前3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提出,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后提交局办公室汇总。局办公室负责安排讨论顺序,报局长审定后,列为正式议题。
(二)报送局务会研究的材料应主题突出,内容准确,简明扼要。涉及各科室和监管平台公司需提交会议讨论时所需用的议题支撑材料等,由各单位印制,并提前一天报局办公室。
(三)会议议题确定后,原则上不临时追加内容。
(四)对于重大决策,应在局务会议讨论之前,进行必要的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关材料应提前一周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定。
(五)凡未经充分酝酿并提出必要汇报材料的,非突发性事件的临时事务,一般不列入局务会议议题。
五、 会议的召开
(一)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可根据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
(二)局务会议必须有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局办公室指定专人列席会议作记录。
(三)局务会的召开具体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出席及列席人员,会议有关议题及资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如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局务会议召开时,对议题涉及的有关科室,必要时可通知科室负责人列席,该议题研究完毕后即告退席。如某议题涉及到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应主动回避;主持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六、 议事决策
(一)局务会议议题,先由提出议题的领导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列席会议的或相关科室(公司)负责人作必要的汇报,再由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主持人集中参会人员的意见,提请会议组成人员进行表决。
(二)局务会议研究的决定或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决定,必须由会议组成人员中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对会议议题应逐项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逐项表决,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实行主要领导(或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三)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相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也可将争议问题向上级请示裁决。
(四)局务会议后对应该保密的内容要保守秘密,违者追究责任,对请假或工作冲突未参会的会议组成人员,由办公室主任向其报告本次会议的内容。
(五)列席会议人员可参加讨论,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七、 会议决策执行
(一)会议组成人员对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局务会议再次议定。
(二)局务会决定的事项,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抓好具体事宜的落实。
(三)局办公室要做好会议各项服务和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承办科室或人员应按照督办事项的要求和时限办理,及时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并将办理结果报送局办公室,以便掌握工作办理进度和情况。
(四)局务会结束后,局办公室根据会议研究事项和议题涉及办理情况,需普及性传达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办理事项较多的,要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工作通报或通知,经分管领导、局长审签后印发。并按要求妥善保管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材料,不随意放置在公共场合,按时立卷归档。查阅、复印局务会原始记录、纪要,按档案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五)记录人员应如实记录会议内容,要充分体现会议的研究、决策过程,如实记录与会人员意见观点,特别是不同意见,反对意见要详细记录。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确认,涉及重要事项研究或有分歧意见的会议,必要时由参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