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县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宜良县县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员工收入水平,调动企业负责人与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员工、薪酬为县委、县政府或县国资局任命和管理的所属全资和控股、参股企业的人员和薪酬。包括:
(一)企业负责人,指由县委、县政府或县国资局任命、聘任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班子副职、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经理助理;
(二)员工,指除企业负责人以外的,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
(三)薪酬,指按照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结合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合同、经营责任书等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应由企业支付给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企业薪酬以年度为单位,每年依据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第五条 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的原则。
(二)坚持绩效考核,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企业负责人、出资人、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谐的原则。
(三)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与社会及市场调节相适应,促进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的原则。
第六条 县国资局负责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企业其他人员的薪酬分配由企业按本办法具体拟定,报县国资局审批后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七条 企业按照岗位的重要性、任职条件及岗位属性不同对岗位性质进行分类。具体分为:纳入国资考核的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一般职工、辅助性岗位职工四个层级十一个岗级,每个岗级分一到三个薪级。企业根据职工的学历、资质、上岗年限、胜任岗位情况和工作业绩等综合评定薪级。
第一节 员工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八条 企业员工的薪酬体系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司龄工资构成。绩效工资可按月预发,按年考核兑现。
第九条 岗位工资,是按职工所在岗位的责任轻重、技能高低、劳动强度大小、业绩优劣来确定收入的一种工资分配制度。
第十条 绩效工资。各企业制定规范合理的职工考核机制,按年对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相挂钩。
第十一条 司龄工资。企业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发放司龄工资,按虚年计算,司龄工资为300元/年(即25元/月)。新进入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司龄工资,次年1月开始计1年。连续在本县所属国有企业工作的,司龄可连续累计计算。
第二节 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构成。薪酬的计算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采取四舍五入法。
第十三条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具体确定办法为:
所属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每年核定一次,基本年薪主要根据当年度企业资产规模、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等因素确定。分类设置企业资产规模、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权重。权重比例为10%:45%:45%。其中,按照资产总额对应确定的基本年薪占10%;净资产收益率对应确定的基本年薪占45%;营业收入对应确定的基本年薪占45%。三项合并计算当年基本年薪。
计算公式:基本年薪=资产总额对应基数×10%+净资产收益率对应基数×45%+营业收入对应基数×45%。
对于亏损企业,在实现扭亏前,原则上基本年薪不得随着企业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的增加而调整。
第十四条 绩效年薪是与法定代表人经营业绩挂钩的业绩报酬。所属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每年核定一次。具体确定办法是: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绩效考核得分/100
绩效年薪基数原则上按基本年薪基数的1.5倍确定。
绩效考核得分实行百分制计分,依据当年度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率、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分类设置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率与贡献大小权重。权重比例为60%:40%,其中,按照资产保值增值率对应确定的绩效年薪占60%;贡献大小对应确定的绩效年薪占40%。两项合并计算当年绩效年薪考核得分。
第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含董事长、总经理兼职人员)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以下简称年薪)按本办法确定;党委书记年薪按法定代表人年薪的90%确定;不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班子副职、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经理助理年薪按法定代表人年薪的80%确定。同一个人在不同企业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人员,只能由县国资局指定一个企业领取,不能多企业领取。
第十六条 企业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孙公司,由母公司(或控股人)拟定所属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孙公司负责人和员工的考核兑现方案。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孙公司负责人的年薪应不高于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对应职位标准的70%。考核兑现方案应报县国资局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 企业因完成县委、县政府临时下达任务或因项目包装、财务策划,影响资产或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非正常变动的,由国资局在审查时酌情扣除。
第三章 审核与兑现
第十八条 薪酬兑现的程序为:
(一)县国资局对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进行考核;
(二)县国资局下发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兑现通知;
(三)企业向县国资局提出年度薪酬兑现方案;
(四)县国资局对年度薪酬兑现方案进行审核;
(五)县国资局批复企业按法定程序兑现。
第十九条 基本年薪由企业每月按基本年薪的1/12支付。
第二十条 绩效年薪根据县国资局确认的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薪酬实行“岗变薪变”,以任、免通知时间为准,从任(免)职次月起(止)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除按本办法取得的薪酬外,未经县国资局批准(除国家另有规定),不得从所任职的企业及下属单位获得任何其他薪酬或变相薪酬的收入。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所得收入分别在当年和次年成本费用中列支,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昆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昆明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计提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国资局定期对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过程中超提、超发工资的,除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外,视情况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三)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除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延期兑现收入;
(四)对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扣减企业负责人的全部绩效年薪和延期兑现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特殊人才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可不受本办法约束。
第二十八条 县国资局监管的国有参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由公司依照公司章程批准,报县国资局备案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出台新政策,按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