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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1708-036360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7-27 15:43
名 称: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年产6万吨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宜环保〔201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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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年产6万吨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宜环保〔2017〕52号)

发布时间:2017-07-27 15:43 浏览次数: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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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环保〔2017〕52号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年产6万吨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云南滇大饲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所报《年产6万吨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宜良县北古城工业片区饲料产业基地云南滇大饲料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总投资4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0万元。占地面积为2020m2,总建筑面积2020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一条年产6万吨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线。

同意《报告表》结论,其工程内容、规模、功能以及环保对策措施如《报告表》所述。

二、 项目内锅炉燃烧产生的烟气应采用除尘脱硫措施,使外排烟气达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即:颗粒物浓度≤50mg/m3,SO2排放浓度≤300 mg/m3, 氮氧化物≤300mg/m3,汞及其它化合物≤0.05mg/m3,林格曼黑度≤1级,排气筒高度不低于35米。

若天然气接入北古城工业片区饲料产业基地后,项目内锅炉燃烧产生的烟气达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即:颗粒物浓度≤20mg/m3,SO2排放浓度≤50mg/m3, 氮氧化物≤200mg/m3,林格曼黑度≤1级,排气筒高度不低于8米。

对粉碎环节产生的含尘废气应采用相应的除尘措施,使外排烟气达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即: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无组织排放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

项目生产饲料过程中易产生异味的设施应合理布局,并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使周界外臭气浓度符合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即:无组织排放周界臭气浓度≤20(无量纲);有组织排放周界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三、 项目产生噪声的场所应合理布局,对主车间的筛选设备、粉碎机、包装机等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减振、墙体隔声、吸声及消声等措施处理,使项目厂界外1米处的噪声值达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即:昼间小于65分贝,夜间小于55分贝。

四、 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执行,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执行。

五、 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锅炉使用燃煤时废气4397.6万m3/a、二氧化硫1.26 t/a、氮氧化物2.15 t/a、烟尘0.34 t/a;工业粉尘0.66t/a。

六、 《报告表》应当作为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的依据,项目应认真落实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项目竣工完成后,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环保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七、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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