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年产1800吨固体饮料(黑糖、五谷全粉)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报告表》的批复(宜环保〔2017〕29号)
宜环保〔2017〕29号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年产1800吨固体饮料(黑糖、五谷全粉)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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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所报《年产1800吨固体饮料(黑糖、五谷全粉)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昆明市宜良县狗街镇小狗公路上任营村段。该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2万元,总占地面积1666.67平方米。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均为宜良利云食品冷冻厂的闲置厂房,主要为冷库房、生产车间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将年产1200吨黑糖、600吨五谷全粉;合计产能1800吨固体饮料;设置1条黑糖生产线及1条五谷全粉生产线。
根据《报告表》对工程内容、规模、功能以及环保对策措施的分析,同意《报告表》结论。
二、 项目应建立完善的“雨污分流”排水系统,含油废水应经隔油沉渣预处理。项目所有废水经集中收集并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质达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中的绿化标准后用于绿化,不得外排。
施工过程中产的废水排入化粪池处理,禁止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三、 项目建成后五谷全粉生产环节产生的废气应采取相应的除尘措施,使外排废气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 中二级标准限值标准限值,即: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20mg/m3,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对五谷全粉加工生产过程中转运、包装、装卸等产生的无组织粉尘,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扬尘措施,排放的废气应符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即: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1.0mg/m3。
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施工时产生的扬尘和施工机械排放的燃油烟气,采取洒水防治措施,运输、装卸建筑材料时须采用封闭车辆等,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扬尘措施,排放的废气应符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即: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1.0mg/m3,减少对环境敏感点的扬尘污染。
四、 产生噪声的场所应合理布局,对粉碎机、搅拌机、震动筛、水泵、风机等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减振、墙体隔声、吸声及消声等措施处理,使项目界外1米处的噪声值达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即:昼间小于60分贝,夜间小于50分贝;西侧临近小狗公路一侧应执行4类标准。即:昼间小于70分贝,夜间小于55分贝。
建设过程中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做到文明施工。严格控制各类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
五、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01)。生活垃圾等应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饮具。
六、 项目污染物全厂排放总量为:废气480万立方米/年、工业粉尘0.006t/a。
七、 《报告表》应当作为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的依据,项目应认真落实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项目竣工后,应向我局申请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八、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请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