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良县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良县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的通 知
宜政办通〔2014〕1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匡远街道办事处:
《宜良县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良县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小反刍兽疫是我国一类动物疫病,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小反刍兽疫,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小反刍兽疫应急与防治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三)发生疫情或存在疫情发生风险时,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建立责任制,做好小反刍兽疫监测、调查、预防、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二、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与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密切监视疫情动态,科学评估疫情发生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二)县乡畜牧兽医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境内及与交界区小反刍兽疫疫情监测工作。要密切监视边境地区山羊、绵羊以及野羊等小反刍兽疫情动态。县各级各部门发现小反刍兽异常死亡,要立即通知县畜牧兽医部门采样检测和送检。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以发热、口炎、腹泻为特征,发病率、病死率较高的山羊和绵羊疫情时,应立即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四)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疫情确认
(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根据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初步判定为疑似疫情的,必须指派专人按规范采集病料,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最终确诊。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诊结果,确认小反刍兽疫疫情。
四、疫情响应
确认疫情后,按程序启动《宜良县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机制。
五、应急处置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1.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2.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原产地羊群或接触羊群(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3.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21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封锁、防止扩散。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相对独立的牧户或养殖场(户),以病死畜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放牧畜以病死畜放牧场为疫点;散养畜以病死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家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死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范围。
2.封锁
疫情发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疫点内的所有山羊和绵羊,并对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羊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进行消毒。
(5)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动物检疫消毒站和临时监督检查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
(2)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3)关闭羊、牛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停止活羊、牛展销活动。
(4)禁止运出反刍动物产品,运出动物产品时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5)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对羊舍、用具及场地消毒。
(6)必要时,对羊进行免疫。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活羊调入、调出,反刍动物产品调运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2)加强对羊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3)必要时,对羊群进行免疫,建立免疫隔离带。
6.解除封锁
疫点内最后一只羊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后至少21天,疫区、受威胁区经监测没有新发病例时,经县动物疫病预防控机构审验合格,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7.处理记录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8.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活羊及其产品。
(2)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做好消毒用品、封锁设施设备、疫苗、诊断试剂等防疫物资储备。
(二)资金保障
小反刍兽疫应急所需扑杀、无害化处理、环境消毒以及免疫等防控经费要纳入县乡财政预算。扑杀病羊及同群羊由国家给予适当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三)技术保障
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设立小反刍兽疫参考实验室,协同有关技术单位尽快研制和生产诊断试剂、疫苗等防疫物资,并对各地有关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县级兽医诊断实验室应逐步提高诊断监测技术能力。
(四)人员保障
1.国家和省级分别设立小反刍兽疫防控专家组,负责疫情现场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县、乡两级应组建应急预备队,按照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处置工作。
3.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协调林业、环保、工商、交通、公安等成员单位依照本预案及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小反刍兽疫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