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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112-483878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4-08-20 09:56
名 称: 《宜良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文号: 宜政发〔2014〕31号 关键字:

《宜良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4-08-20 09:56 浏览次数: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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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意义

2012年7月,我县启动并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工作,启动实施以来,全县20万余城乡居民参保,其中5万余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2014年,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统一,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居民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对于增强社会安全感,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宜良县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参保程序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原件及复印件。

四、缴费档次及财政补贴

2012年7月制度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十二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

参保人缴费享受各级财政补贴一览表

个人缴费

省财政给予的年度参保缴费补贴

省财政给予选择缴费档次补贴

市、县两级财政给予的年度参保缴费补贴

合计

100元档次

30元/年



130元/年

200元档次

30元/年

5元/年

5元/年

240元/年

300元档次

30元/年

10元/年

10元/年

350元/年

400元档次

30元/年

15元/年

15元/年

460元/年

500元档次

30元/年

20元/年

20元/年

570元/年

600元档次

30元/年

25元/年

25元/年

680元/年

700元档次

30元/年

30元/年

30元/年

790元/年

800元档次

30元/年

35元/年

35元/年

900元/年

900元档次

30元/年

40元/年

40元/年

1010元/年

1000元档次

30元/年

45元/年

45元/年

1120元/年

1500元档次

30元/年

50元/年

50元/年

1630元/年

2000元档次

30元/年

50元/年

50元/年

2130元/年

五、残疾人优惠

一是对重度(一、二级)残疾人,由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二是对三级、四级残疾人,除个人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缴费补贴外,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最低缴费标准50%(即100元的50%)的缴费补贴。

六、变更缴费档次

当年选择某一缴费档次后,就不得随意变更,需按照当年选择的缴费档次进行缴费。次年需要变更缴费档次的,需在次年的1月底前办理完成缴费档次变更手续方可变更。

七、缴费年限

三种情形:一是2012年7月1日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直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二是2012年7月1日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期间不中断缴费),按年缴费至60周岁的年限就是最低缴费年限。允许补缴,并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按年缴费年限+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三是2012年7月1日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费,长缴多得。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期间个人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中断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八、一次性补缴

新农保与城居保制度实施时(2012年7月),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的年份到2012年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以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参保人应该在到达60周岁当年1月底前办理完成缴费手续。

九、待遇计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至终年。

即:月领取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目前,我县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85元,分别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70元、5元、5元、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今后,国家、省、市、县各级财政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缴费15年的各缴费档次领取养老金测算示例如下:

100元档次×15年:85+(1500+450+利息)÷139≈99.03元/月

200元档次×15年:85+(3000+450+150+利息)÷139≈110.90元/月

300元档次×15年:85+(4500+450+300+利息)÷139≈122.77元/月

400元档次×15年:85+(6000+450+450+利息)÷139≈134.64元/月

500元档次×15年:85+(7500+450+600+利息)÷139≈146.51元/月

600元档次×15年:85+(9000+450+750+利息)÷139≈158.38元/月

700元档次×15年:85+(10500+450+900+利息)÷139≈170.25元/月

800元档次×15年:85+(12000+450+1050+利息)÷139≈182.12元/月

900元档次×15年:85+(13500+450+1200+利息)÷139≈193.99元/月

1000元档次×15年:85+(15000+450+1350+利息)÷139≈205.86元/月

1500元档次×15年:85+(22500+450+1500+利息)÷139≈260.90元/月

2000元档次×15年:85+(30000+450+1500+利息)÷139≈314.86元/月

十、账户继承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个人缴费、各级财政补贴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领取待遇的参保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及时到所属村(居)委会办理死亡退保相关手续,未及时办理导致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退回。

十一、丧葬抚恤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死亡后,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给予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丧葬抚恤补助费600元。办理人员须提供死亡证明、受益人和死亡人身份证复印件、养老金领取存折、火化证明、村委会证明到经办机构办理退保相关手续。

宜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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