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
发布时间:2009-07-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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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内容
负责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非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
(四)《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按照总量控制指标,按先后顺序先申请先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批复》和《昆明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目录及与产业政策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建设项目符合区域环境功能要求;
(三)建设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为项目建设在环境上可行;
(五)建设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有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总量指标。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原件1份);
2.经专家评审并修改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件3份,电子版1份。报告书还需提交简写本2份);
3.专家评审意见;
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意见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属于发改或经委核准的项目,提交发改或经委的立项批复,提交经委节能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意见(原件3份);
7.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8、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申请(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原件4份);
3.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 属于发改或经委核准的项目,提交发改或经委的立项批复,提交经委节能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上述表格可在宜良县环境保护局管理科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受理地点:宜良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环境保护局窗口 (地址:宜良县匡远镇温泉路11号;电话:0871—7599075)。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宜良县环保局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经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受理——审查——公示——核发批复文件。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宜良县环保局在7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经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受理——审查——核发批复文件。
(三)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宜良县环保局在3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经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受理——审查——公示——核发批复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7日内,受理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3日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五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能开展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等。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负责对宜良县境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非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三)《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
(二)对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
(三)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或环评单位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
(四)验收监测报告(表)或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结论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五)项目现场验收合格,经公示后公众无重大反对意见。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原件6份);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原件6份);
(三)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原件6份);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总结(原件6份);
(五)验收组意见(原件6份);
(六)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原件6份)。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表格可在宜良县环境保护局管理科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受理地点::宜良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环境保护局窗口(地址:宜良县匡远镇温泉路11号;电话:0871—7599075)。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递交申请材料——宜良县环保局受理——现场检查及评议——公示——验收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作出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日。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表)。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经批准后,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负责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非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
(四)《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按照总量控制指标,按先后顺序先申请先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批复》和《昆明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目录及与产业政策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建设项目符合区域环境功能要求;
(三)建设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为项目建设在环境上可行;
(五)建设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有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总量指标。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原件1份);
2.经专家评审并修改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件3份,电子版1份。报告书还需提交简写本2份);
3.专家评审意见;
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意见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属于发改或经委核准的项目,提交发改或经委的立项批复,提交经委节能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意见(原件3份);
7.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8、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申请(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原件4份);
3.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 属于发改或经委核准的项目,提交发改或经委的立项批复,提交经委节能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上述表格可在宜良县环境保护局管理科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受理地点:宜良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环境保护局窗口 (地址:宜良县匡远镇温泉路11号;电话:0871—7599075)。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宜良县环保局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经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受理——审查——公示——核发批复文件。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宜良县环保局在7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经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受理——审查——核发批复文件。
(三)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宜良县环保局在3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经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受理——审查——公示——核发批复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7日内,受理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3日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五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能开展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等。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负责对宜良县境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非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三)《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
(二)对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
(三)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或环评单位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
(四)验收监测报告(表)或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结论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五)项目现场验收合格,经公示后公众无重大反对意见。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原件6份);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原件6份);
(三)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原件6份);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总结(原件6份);
(五)验收组意见(原件6份);
(六)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原件6份)。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表格可在宜良县环境保护局管理科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受理地点::宜良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环境保护局窗口(地址:宜良县匡远镇温泉路11号;电话:0871—7599075)。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递交申请材料——宜良县环保局受理——现场检查及评议——公示——验收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作出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日。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表)。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经批准后,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