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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宜良县城镇供水价格及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的通告
宜政规〔2023〕2号



各乡镇(街道)、产业园区、县直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宜良县城镇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镇供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收费标准为3/立方米,具体执行范围为: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学校用水。(其中:低保户、五保户、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居民生活用水收费标准按照1.8/立方米执行)。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收费标准为4/立方米,具体执行范围为:除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以外的其他用水。主要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建筑施工用水等。

(三)特种行业用水收费标准为11/立方米,具体执行范围为:洗车、洗浴、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用水。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继续执行阶梯价格政策,按用水量划分为三级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0立方米(含)以内的,按第一阶梯价格3/立方米执行;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0立方米至15立方米(含)的部分,按第二阶梯价格4.5/立方米执行;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5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第三阶梯价格9/立方米执行。

(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执行第一阶梯价格。

三、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一)用水定额。依据国家、云南省、昆明市现行标准用水定额执行。

(二)加价标准。第一个月超定额(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照水价的0.5倍收取;第二个月仍然超定额(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照水价的1倍收取;第三个月及以上继续超定额(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照水价的1.5倍收取。

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

以上价格为最终到户价格,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规定水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本通告自202411日起执行,《宜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宜良县城镇供水价格的通告》(宜政规〔20221号)及《宜良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宜良县城镇居民用水实施阶梯价格的通知》(宜发改价格〔20165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关于《调整宜良县城镇供水价格及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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