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产业园区、县直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宜良县城镇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镇供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收费标准为3元/立方米,具体执行范围为: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学校用水。(其中:低保户、五保户、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居民生活用水收费标准按照1.8元/立方米执行)。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收费标准为4元/立方米,具体执行范围为:除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以外的其他用水。主要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建筑施工用水等。
(三)特种行业用水收费标准为11元/立方米,具体执行范围为:洗车、洗浴、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用水。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继续执行阶梯价格政策,按用水量划分为三级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0立方米(含)以内的,按第一阶梯价格3元/立方米执行;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0立方米至15立方米(含)的部分,按第二阶梯价格4.5元/立方米执行;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5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第三阶梯价格9元/立方米执行。
(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执行第一阶梯价格。
三、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一)用水定额。依据国家、云南省、昆明市现行标准用水定额执行。
(二)加价标准。第一个月超定额(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照水价的0.5倍收取;第二个月仍然超定额(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照水价的1倍收取;第三个月及以上继续超定额(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照水价的1.5倍收取。
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
以上价格为最终到户价格,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规定水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宜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宜良县城镇供水价格的通告》(宜政规〔2022〕1号)及《宜良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宜良县城镇居民用水实施阶梯价格的通知》(宜发改价格〔20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