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产业园区、县直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宜良县砂石资源(含土,下同)(以下简称砂石资源)管理,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优化营商环境,防止国有资源流失,防范违法使用各类涉砂资源,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砂石资源需求,促进砂石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2595),《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县工作要求,结合宜良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砂石资源的规范开发和合理利用,防止国有资源流失,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砂石资源需求为目的,以优化管理方式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改变工程项目涉及砂石资源管理现状,为宜良县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提供资源保障。
二、管理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砂石资源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开挖形成的地下砂石资源(依法由本建设项目自用的除外)。
(二)河道清淤疏浚及水利工程建设清理上岸的砂石资源。
(三)县级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砂石资源。
(四)本行政区域管辖内除上述(一)(二)(三)条外,其他产生的可利用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
三、管理机构
宜良县范围内的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日常工作由自然资源、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的管理
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自用量由自然资源局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县自然资源局等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是否具有处置价值,对有处置价值的,报县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处置,相关收益缴入县财政,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
五、管理措施
(一)接收主体
由砂石资源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接收主体。河道砂石资源的接收主体为县水务局,非河道砂石资源的接收主体为县自然资源局,按照矿产资源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砂石资源接收和处置工作,砂石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委托具备资质能力的单位具体实施砂石资源的接收、运输、加工、出售等处置工作。
(二)分类管理
1.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等建设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砂石资源进行处置。对确定具有处置价值的项目,负责编制《宗地地下砂石开发利用方案》,方案需包含砂石的接收方、交付方式、指定储存地点等内容,一并报县政府同意后统一处置。经公开拍卖能现场处置的尽可能选择就地处置。
2.河道清淤疏浚及水利建设工程砂石资源管理
由县水务局提请县人民政府制定疏浚砂处置办法,明确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河道清淤疏浚及水利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应当在招标公告、文件中明确告知,除依法可以由项目自用的砂石外,其余为确保河道安全需清理上岸的砂石,全部报县政府同意后统一处置。
3.罚没砂石资源管理
县级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罚没的砂石资源,可委托具备资质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受托单位应对接收的罚没砂石及时登记,并向执法部门出具收货清单,同时按照相关罚没财产处置规定进行处置,收入及时缴入县财政。
(三)种类确定及储量测算
1.开挖工程量较大,表层土覆盖较厚或不均匀的建设项目,由自然资源局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在表层土剥离后进行详细的地形测量,依据设计文件及开工前现状地形图,测算出土、砂石量,作为接收或处置的依据。
2.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负责,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确定地下砂石种类,并对项目自用外的砂石方量进行测算,出具砂石种类及储量报告,作为县自然资源局或经委托具备资质能力的单位砂石接收量或处置的依据。
3.河道清淤疏浚及水利建设工程,由县水务局负责,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方案编制和清淤疏浚砂石方量测算,作为县水务局或经委托具备资质能力的单位砂石接收量或处置的依据。
4.罚没砂石,以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过程中,委托第三方机构确认的种类和测算的方量为接收依据。
六、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砂石资源除项目自用量外,项目方应交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已签订砂石接收协议的项目,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经委托具备资质能力的单位应主动加强与项目业主的衔接,督促其严格履行协议相关约定。《砂石资源接收协议》签订后,项目涉及的资源除公开拍卖等处置外,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或经委托具备资质能力的单位应确定专人,加强现场巡查,掌握项目进度,达到协议约定条件后进场运输或是委托施工方储存管理。
(二)严厉打击违法出售、私自处置砂石的行为。对有处置价值的砂石资源,建设项目地下开采的砂石除按照约定公开拍卖、运往指定储存地点外,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运送出宗地红线范围出售或使用。严格禁止宗地受让方或建设施工方私自出售和违法使用该宗地地下砂石资源。项目涉及的砂石资源由属地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运输过程由县交通运输局监管。无清淤疏浚需求、未进行清淤疏浚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县人民政府未审批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不得开展疏浚砂综合利用,杜绝以清淤疏浚工程之名行采砂之实的行为。各阶段监管主体发现涉嫌违反砂石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按照各自职责职能依法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抄送相关单位,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严格工作保密。县自然资源局、属地乡镇(街道)等主管部门对拟新增的矿山及投资开发建设项目地块,应做好保密工作,同时制作原始地貌影像图。对未经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批准,故意泄露工作秘密、内外勾结,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突击式租赁、转让、新增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县自然资源局、属地乡镇(街道)应及时进行初步调查,对发现的问题报纪检机关查处,坚决杜绝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县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政府、经委托具备资质能力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砂石资源统一管理相关工作。对非法处置砂石资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县审计局做好全县辖区内建设、施工项目涉及砂石资源储量及项目自用量的审计工作。
七、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月13日起施行。
八、本实施意见由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