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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0-11 09:35 发布人:宜良县市场监管局

近年来,宜良县市场监管局坚持问题导向,落实整治措施,强化案件查办,守牢食品安全底线。为提高违法震慑,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现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昆明市宜良某食品厂生产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小甜肠

202557,宜良县市场监管局匡远市场监管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昆明市某食品厂2025214日生产的小甜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汁)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5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抽检不合格的这批次小甜肠共40袋,标价18.8元/袋,货值金额752元,这批小甜肠共销售36袋,共计555.8元。当事人生产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小甜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宜良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55.8元、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555.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昆明某食品生产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牛皮晶

2025429日,宜良县市场监管局南羊市场监管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的核查处置任务,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中,对芒市某超市销售的牛皮晶熟肉制品)进行抽检,被抽样食品的标称生产者名称为昆明某食品生产有限公司,所抽样品经成都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429日,宜良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进行检验报告送达、检验结果告知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抽检不合格的批次牛皮晶(熟肉制品)共生产36件,规格50袋/件,共销售36件,单价为130元,共计468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宜良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80元、罚款66000元,合计罚没款706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昆明某食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02535日,宜良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宜良某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货架中销售的祥娃儿爆炒凤翅印度辣风味已过期,且无法提供进货单据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4日从宜良某经营部购进了一批食品,销售商从手机发了一份清单给当事人,没有纸质票据。送货后当事人未及时查验就上架销售,没有发现食品已过期。至宜良县市场监管局3月5日检查时,过期的30袋 祥娃儿爆炒凤翅印度辣风味未销售,无违法所得,销售单价为1元,货值金额30元。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无法证明进货来源,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免于处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宜良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保质期的食品 30袋、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提示警示】

食品抽检不合格,意味着产品可能存在微生物超标、添加剂违规使用、重金属污染等问题,直接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仅损害消费者生命安全,影响商家自身信誉和形象,还会破坏市场经营秩序。在此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者,务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自律,加强生产过程管控,完善质量检测体系切莫因一时利益而忽视食品安全,否则必将付出沉重代价,得不偿失。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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