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自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5-09-05 09:16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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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平:

你在担任宜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做出罚款5788.16元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决定书》(宜综执罚先告【2025】01110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决定书》(宜综执罚先告【2025】0111013号),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上述文书内容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或本公告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其中拟对你作出处5788.1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或本公告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宜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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