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处罚告知决定书送达公告(李自平)
发布时间:2025-07-21 15:28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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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平:

我局于2025年7月4日对你公司作出了《撤销行政处罚告知决定书》(宜综执撤【2025】0111002号),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上述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或本公告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特此公告!


    

宜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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