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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街镇开展“我的网格我普法·矛盾纠纷我化解”法律讲堂进机关(第九期)活动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6-25 10:50 发布人:宜良县马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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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马街镇开展“我的网格我普法·矛盾纠纷我化解”法律讲堂进机关第九期活动,本期由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姚靖领学《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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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是《条例》的核心内容概要:

一、立法目的

1.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明确非法集资的定义、防范机制和处置措施。  

2.保护公众合法权益:减少因非法集资造成的财产损失。

3.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强化风险源头防控,化解系统性风险。

二、非法集资的界定

 定义: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构成要件:

非法性:未经合法许可或违反金融管理规定。  

利诱性:承诺保本付息或高额回报。

社会性:面向不特定对象(公众)吸收资金。

三、职责分

1.政府主导: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

2.部门协作: 金融监管部门(如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负责监测预警。市场监管、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协同配合。

3.基层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排查和宣传职责。

四、防范措施

1.宣传教育: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

2.市场准入管理: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包含“金融”“理财”等误导性内容。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集资提供便利(如转账、账户开立)。

3.资金监测:金融机构发现可疑资金流动需及时报告。

4.举报奖励:鼓励公众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五、处置程序

1.调查认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调查涉案单位,并可采取暂停业务、冻结资产等措施。  

2.清退资金:非法集资人(组织者)承担清退主体责任。 广告经营者、代言人等若明知非法集资仍参与的,需承担连带责任。  

3.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六、对参与者的警示

风险自担原则: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例外情形:若集资参与人明知非法集资仍参与的,可能影响资金清退比例。

七、重要意义

1.填补了行政法规在非法集资领域的空白,完善了金融监管体系。  

2.强调“打早打小”,避免风险扩散。    

3.明确各方责任,形成多部门联动的综合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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