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宜良县公安局政府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 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1. 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

2. 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机关各项行政许可、户籍、出入境等事项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受理条件、办理程序和材料明细。

3. 通知公告。主要包括: 财政预决算、新闻发布、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等对外发布的有关通知、公告等。

4. 其他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通过宜良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平台(http://yl.km.gov.cn)、政务新媒体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机构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宜良县公安局,办公地址:宜良县汇东西路中段(无门牌号);办公时间:9:00—17:00;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67594772,传真电话:67594772;邮箱:kmsylga@163.com;通信地址:宜良县汇东西路中段宜良县公安局指挥中心;邮编:652100。

二、 依申请公开信息内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公安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宜良县公安局,办公地址:宜良县汇东西路中段(无门牌号);办公时间:9:00—17:00;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67594772,传真电话:67594772;邮箱:kmsylga@163.com;通信地址:宜良县汇东西路中段宜良县公安局指挥中心;邮编:652100。

(二)受理程序。

1. 提出申请。

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的,可自行下载并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为避免补正,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应逐项完备表格,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同时提供身份证明,载明信息用途。申请方式如下: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收件人宜良县公安局;收件地址:宜良县汇东西路中段宜良县公安局指挥中心;邮政编码:652100;联系电话:67594772。

(2)网络申请。请登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申请。网址:http://www.km.gov.cn/kmysqgk。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受理申请机构办公地点,当面提出申请。

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4)传真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号码:67594772。发送传真后请电话联系确认。

(5)邮箱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行下载《申请表》,并将身份信息证明材料及申请表一同发送至kmsylga@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申请受理。

本单位局在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请后,自确认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如下处理:

(1)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公安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公安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内。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和可以不予公开情形

(一)不予公开情形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二)可以不予公开情形

1. 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2. 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3. 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情形

(一)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之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二)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不予重复处理。

(三)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之申请人获取的途径。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之申请人不予处理。

(五)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者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的,告之申请人不予处理。

五、 收费标准

公安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六、 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监督电话:110,地址:宜良县汇东西路中段宜良县公安局,邮编:652100。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