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部门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部门动态

林业普法|私自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犯法吗?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1-21 10:44 发布人:宜良县林业和草原局

野生动物是地球大家庭的一员,是大自然生态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宝贵的自然资源。宜良县冬无严寒,夏无酷暑,优越的气候条件和特殊的地理位置,孕育了丰富的野生动物种类。野生动物因其可爱的外貌,较高的观赏、科研、药用价值等,受到不少人的喜爱。那么,我们私自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吗?答案:不能。需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通过后方能养殖。否则就会像下面这个案例一样到处罚啦!

案件详情

2023年8月,宜良县林业和草原局收到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查办涉野生动物违法线索的通知。宜良县林草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开展调查取证,经查询发现朱某在办公楼顶层饲养斑鸠及鸽子共114只(斑鸠14只)。经鉴定,朱某所饲养的斑鸠为珠颈斑鸠,已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并未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朱某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宜良县林草局决定对处行政处罚:没收无证饲养的珠颈斑鸠14只;并处罚款1500元。

04fe3fa8ef3a3e8912d97da33df7cdd

法条速览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和经营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定期查验《驯养繁殖许可证》。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温馨提醒

宜良林草提醒各位广大市民,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是维系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环节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时,按照野生动物的保护等级,必须取得相应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

保护野生动物,我们应当从我做起,拒绝食用、买卖、交易、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现针对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