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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3〕31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7-21 16:49 发布人: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单位名称:宜良县匡远镇东润汽车配件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5MA6MT3D90B

经营者:赵水生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蓬莱社区瓦窑村(小江公路边)

宜良县匡远镇东润汽车配件经营部(以下简称“你经营部”)违反固体废物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部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部贮存废铁点堆放装载有废液压油的铁皮桶,自设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混堆有新的液压油管、液压油管铆机、绕线护套、铆头等物品,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经营部提交的《整改报告》《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等证据为证。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告知你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经营部于2023年7月10日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整改照片》《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等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经营部自接受贵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就及时进行整改,后又对经营部场地堆放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贮存,将原堆放现场清理干净整洁;目前,经营部设置了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并按照多年与云南泽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街分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依法规范收集处置经营部产生的危险废物。(2)经营部已积极完成整改工作,今后将严格按规定要求加强对其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处置工作,因疫情及大环境影响、年年亏损等原因,特请求贵局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整改照片及2023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经营部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经营部已按照整改要求积极完成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十一条第三款等之规定,决定对你经营部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处罚的金额为你经营部裁量基准10万元的60%,罚款6万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46号)、2023年7月4日《送达回证》、你经营部2023年7月10日递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整改照片》《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中自由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十一)其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第十一条第三款“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等之规定,我局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经营部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陆万元(¥6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陆万元(¥6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经营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经营部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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