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3〕30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7-13 16:44 发布人: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单位名称:宜良县石良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5MA6NWMJT1G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狗街镇中营村委会中营村
经营者:曹志岗
宜良县石良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你经营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营部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部露天堆存水洗砂15吨(占地面积15㎡)、石粉砂50吨(占地面积35㎡),堆存物料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责改字〔2023〕42号)等证据为证。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2023年6月20日,你经营部提交《整改情况说明》已对露天堆放的物料用遮阴网进行遮盖。
2023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你经营部露天堆存的石粉砂大部分已出售,现堆存的石粉砂采取遮阴网覆盖及洒水降尘的措施抑制扬尘污染,易产生扬尘的石粉砂堆场外围用遮阴网进行围挡。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告知你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经营部于2023年7月5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整改照片等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经营部自贵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就立即对现场露天堆放的物料进行全面覆盖,后又安装了人工管道喷淋及围挡设施;经营部将《整改报告》于2023年6月20日提交给贵局执法人员,后贵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核实。2.经营部已积极完成整改工作,因疫情及大环境影响、经营亏损等原因,特请求贵局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整改照片及2023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经营部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经营部已按照整改要求积极完成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十一条第三款等之规定,决定对你经营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42号)、2023年7月4日《送达回证》和你经营部2023年7月5日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中自由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十一)其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第十一条第三款“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等之规定,我局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经营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叁仟元(¥13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壹万叁仟元(¥1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经营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经营部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