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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3〕28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7-07 16:37 发布人: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单位名称:宜良县杨正华汽车修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5MA6Q9P4040

经营者:杨正华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小渡口(超限检测站旁)

宜良县杨正华汽车修理店(以下简称“你修理店”)违反固体废物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修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修理店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修理店在汽车修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装载过废机油的铁皮桶、废机油塑料桶、空液压油铁皮桶等危险废物露天堆放于修理店场地上。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修理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9日告知你修理店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修理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修理店于2023年6月19日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整改照片》《危险废物委托协议》等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修理店自接受贵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就及时进行整改,后又对修理店场地堆放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贮存,对场地泼洒物进行了清理;目前,修理店设置了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并与有资质的处置机构签订了《危险废物委托协议》,依法规范收集处置店内产生的危险废物。2.修理店已积极完成整改工作,今后将严格按规定要求加强对店内危险废物的管理处置工作,因疫情及大环境影响、年年亏损等原因,特请求贵局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整改照片及2023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修理店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修理店已按照整改要求完成了危险废物的整改工作,并结合其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和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等之规定,决定对你修理店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处罚的金额为你修理店整改后重新裁量基准10万元的80%,罚款8万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6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37号)、2023年6月9日《送达回证》、你修理店2023年6月19日递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整改照片》《危险废物委托协议》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中自由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十一)其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第三款“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和第十五条第一款“【裁量规则和基准的全过程适用】裁量规则和基准适用于办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各阶段。(三)告知和听证阶段。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有关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时,一并告知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依据,及其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对自由裁量适用提出异议的,应当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等之规定,我局对你修理店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修理店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捌万元(¥8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捌万元(¥8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修理店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修理店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修理店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修理店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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