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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3〕22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6-21 11:30 发布人: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单位名称:云南李好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059463405L  

地址:昆明市宜良县狗街镇旱滩村

法定代表人:王绍喜

现场负责人:张慧芳

云南李好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4日、5月8日,我局分别接到市长热线交办的投诉件和群众电话投诉,反映“靠近狗街大桥的路段有一个纸厂,纸厂会乱排污水,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予以查处整治。”接到投诉情况后,我局及时指派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5月6日、5月8日、5月10日、5月22日等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你公司利用移动式抽水泵连接塑料软管将厂区内水膜除尘脱硫循环池中的废水抽排至锅炉房西侧围墙外空地上;

2. 你公司利用一根直径17厘米白色塑料管擅自将污水处理站内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厂区雨水沟,经你公司北侧围墙外雨水沟沿苗圃地沟渠最终排入南盘江内,该沟渠与南盘江的汇江面区域现场留有200㎡左右的乳白色沉淀物;

3. 你公司生活污水收集池连接污水处理站的黑色塑料管破损后正在向地面排放废水,导致其废水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宜环监字〔2023〕043号、宜环监字〔2023〕044号及宜环监字〔2023〕050号)和你公司提交的《云南李好纸业有限公司技改扩建5万吨/年薄型生活用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技改扩建5万吨/年薄型生活用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宜环保复〔2017〕3号)、《云南李好纸业有限公司技改扩建5万吨/年薄型生活用纸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云南李好纸业有限公司技改扩建5万吨年薄型生活用纸项目建设项目(二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报告表》《排污许可证》(副本)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我局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我局收到你公司申请书后按程序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宜生环处听通〔2023〕5号),并于2023年6月8日组织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递交《证据清单》(二组6项)、《补充证据清单》(二组3项)等材料、现场整改照片及视频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内容归纳如下:1.企业建厂的时候要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标准,当时是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的一个要求,此文件于2019年4月1日已废止,企业应该是执行造纸行业标准。2.在贵局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企业进行了一系列主动积极的整改,购买新的气悬浮系统设备投入运行,污水处理池增加菌种、扩建沉淀池、新建二段沉淀池,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后的水质现已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企业制定了整改方案,积极消除环境污染后果。3.企业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是依法依规的,虽然现在有过错,但是企业正在积极的整改。4.疫情三年,企业的经营效益不是很好,现在需要稳定效益来保障社会稳定就业,高额的罚款对企业整改不利,希望贵局以证据为依据,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综合你公司听证会上的陈述申辩意见、现场整改照片及视频等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充分考虑采纳你公司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将《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自由裁量基准“补救措施、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改正态度”的三项裁量因子进行调整,遵循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原则,严格按照2023年6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中自由裁量基准计算得出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5月25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35号)、2023年5月25日《送达回证》和你公司2023年6月8日听证会上提交的《证据清单》(二组6项)、《补充证据清单》(二组3项)等材料、现场整改照片及视频和《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中自由裁量基准等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你公司在停产整治期间严格落实雨污分流制度,若需调试生产设施设备前,须向我局报备,确保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及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外排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 责令你公司严格按照《停产整治方案》等要求,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污水处理设施的提升改造及自主验收工作,切实做好你公司外排废水的自行监测以及停产整治期间的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的收集,并报我局备案;

3. 对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拾肆万陆仟元(¥546000.00元)。

三、 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严格落实雨污分流制度,若需调试生产设施设备前,须向我局报备,确保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及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外排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格按照《停产整治方案》等要求,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污水处理设施的提升改造及自主验收工作,切实做好你公司外排废水的自行监测以及停产整治期间的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的收集,并报我局备案。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伍拾肆万陆仟元(¥546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以及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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