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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3〕8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4-11 15:38 发布人: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单位名称:云南拓宇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PD22P4T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8868号双城际商务中心C座310室。

法定代表人:张春平

云南拓宇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8日,我局接到群众电话投诉反映:在老昆石路江头村往昆明方向一两公里处上安家田村村口,有一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在洗车厂清洗,洗罐废水直排河内。接到投诉后,我局随即指派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云AN9871重型半挂牵引车及云AB725挂车卸载磷酸后,驾驶员擅自把云AB725挂车底部沉淀的磷酸渣(约140公斤)用清水清洗后直排摆衣河,在清洗过程中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止。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整改》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6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3年3月22日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整改照片等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公司2023年2月9日立即组织人员对污染的摆衣河河底进行清理,2月10日清理完成。随后对全体驾驶员及押运员开展警示通报批评。2.公司一贯守法经营,无任何投诉,近年受疫情影响,运输行业不景气,运输行业低价竞争、结算运费困难,公司面临巨大压力,希望贵局从以人为本、柔性执法,给公司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整改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公司及时打捞摆衣河河底白色沉淀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3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1号)、2023年3月16日《送达回证》和2023年3月22日你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万元(¥5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伍万元(¥5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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