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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良县优化营商环境企业问题征集办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3-27 10:18 发布人:宜良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县直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宜良县优化营商环境企业问题征集办理制度(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24        

(此件公开发布)

宜良县优化营商环境企业问题征集办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政府围着企业转,企业有事马上办”服务理念,加强政企沟通联系,构建完善企业问题征集、办理、考评闭环机制,切实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及时为纾困解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获得感,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企业在项目落地、建设、生产、经营等过程中,需要政府解决的各类问题的办理。

第三条  县督查办、政府目督办负责对企业问题进行交办、督办、协调、考评等工作,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营商办”)配合。县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办理企业提出的涉及本单位问题

第二章 问题征集

征集渠道

(一)“企业服务月”活动。按照“企业服务月”活动部署,县级领导和部门通过走访座谈、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形式,走进挂钩联系企业,开展“面对面、一对一”走访活动,收集整理企业问题。

(二)领导干部走访挂钩联系企业。根据全县年度“四重”工作实施方案,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坚持每月走访服务挂钩联系重点项目、重点企业,认真收集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

(三)“企业家接待日”活动。根据《宜良县“企业家接待日”工作制度(试行)》,每季度轮值副县长率领有关部门,面对面接待服务企业时,收集整理企业提出的问题。

(四)营商环境体验官制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商会代表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中聘任营商环境体验官,负责收集全县营商环境存在问题及企业意见建议

(五)营商环境投诉渠道。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平台、“营商环境面对面平台”、各指标牵头单位根据《宜良县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暂行办法》建立的投诉电话(邮箱)等渠道。

(七)其他渠道。各单位自行建立的其他问题征集渠道。

第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谁建立、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企业问题征集工作,及时收集、受理企业反映到本单位的问题,并将受理情况及时反馈企业

第六条 企业反映问题应表述清晰、内容详实、诉求具体,注明企业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附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  以下问题不予受理:

匿名反映问题的;

反映问题不明确诉求不具体的;

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

涉及信访、纪检监察、申请仲裁、涉法涉诉、申请行政复议等非政务服务范围的

(五)对已办理终结的事项,以同一理由重复反映的。

问题办理

审核交办。通过“企业服务月”、领导干部走访挂钩联系重点企业收集的问题,报县科技工信局汇总审核;通过走访挂钩联系重点项目收集的问题,报县发改局汇总审核;通过“企业家接待日”活动、营商环境体验官、营商环境投诉渠道收集的问题,报县营商办汇总审核,并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每月25日前提交县督查办、县政府目督办交办、督办。其他渠道收集问题需交办、督办的,由收集单位审核后报县督查办、县政府目督办

 协调推进。各责任单位收到县委督查办或县政府目督办立项督查通知后,应立即组织研究企业反映问题,本单位能解决的立即进行解决;需要其他单位配合解决的,采取推进会、调度会、“政务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对策措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完成时限。各配合单位按分工迅速展开工作,工作中注重加强沟通、配合;牵头责任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企业反映问题按时解决。

 限时办结。对办理时限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没有明确规定的,即办问题办理时限自受领任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一般问题办理时自受领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复杂问题办理时自受领任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或政策性因素需要延期的,由牵头责任单位向县委督查办或县政府目督办提出延期申请对办理过程中需启动行政程序或者法律程序的,办理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需要省、市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县级对口部门配合牵头责任单位负责请示汇报、协调解决。

十一 问题销号。问题办理完毕后,由牵头责任单位及时反馈企业,整理有关资料归档,并将办理情况报县委督查办或县政府目督办进行核查“销号”,同步报县营商办备案。因政策等原因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由牵头责任单位向企业做好解释说明,书面情况说明经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县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县委督查办或县政府目督办暂时“销号”,同步报县营商办备案,在条件具备后重新组织办理。

督办考评

第十二条 督办。企业问题情况,由县营商办适时在县委、县政府县政务中心等地点,通过LED大屏滚动公示,采用绿、黄、红三色分别表示“推进正常”、“推进缓慢”、“办理超时”。接近完成时限一周以内未办结的,认定为推进缓慢,显示黄色;截至完成时限未办结的,认定为办理超时,显示红色,直至问题“销号”。对于工作推进缓慢、未按时完成交办任务的,由县督查办、县政府目督办进行专项督办,直至销号。

第十三条 通报各牵头责任单位每月25日前将企业问题办理情况报县督查办、县政府目督办,同步报县营商办,县委督查办或县政府目督办对办理情况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评议。企业反映问题办理完毕后,县营商办组织对办理情况进行评议,由企业对牵头责任单位进行评议,牵头责任单位对配合单位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考核。将企业反映问题办理情况、评议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由县督查办、县政府目督办、县营商办联合进行考核。对于“办理超时”的,年终考核进行扣分;对于长期未“销号”、久拖未结的,年终考核按照“办理超时”的2倍进行扣分。

附则

十六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营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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