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良县优化营商环境企业问题征集办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3-27 10:18 发布人:宜良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县直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宜良县优化营商环境企业问题征集办理制度(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良县优化营商环境企业问题征集办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政府围着企业转,企业有事马上办”服务理念,加强政企沟通联系,构建完善企业问题征集、办理、考评闭环机制,切实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及时为企纾困解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获得感,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企业在项目落地、建设、生产、经营等过程中,需要政府解决的各类问题的办理。
第三条 县督查办、县政府目督办负责对企业问题进行交办、督办、协调、考评等工作,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营商办”)配合。县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办理企业提出的涉及本单位的问题。
第二章 问题征集
第四条 征集渠道
(一)“企业服务月”活动。按照“企业服务月”活动部署,县级领导和部门通过走访座谈、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形式,走进挂钩联系企业,开展“面对面、一对一”走访活动,收集整理企业问题。
(二)领导干部走访挂钩联系企业。根据全县年度“四重”工作实施方案,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坚持每月走访服务挂钩联系重点项目、重点企业,认真收集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
(三)“企业家接待日”活动。根据《宜良县“企业家接待日”工作制度(试行)》,每季度轮值副县长率领有关部门,面对面接待服务企业时,收集整理企业提出的问题。
(四)营商环境体验官制度。从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商会代表及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中聘任营商环境体验官,负责收集全县营商环境存在问题及企业意见、建议。
(五)营商环境投诉渠道。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平台、“营商环境面对面平台”、各指标牵头单位根据《宜良县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暂行办法》建立的投诉电话(邮箱)等渠道。
(七)其他渠道。各单位自行建立的其他问题征集渠道。
第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谁建立、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企业问题征集工作,及时收集、受理企业反映到本单位的问题,并将受理情况及时反馈企业。
第六条 企业反映问题应表述清晰、内容详实、诉求具体,注明企业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附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 以下问题不予受理:
(一)匿名反映问题的;
(二)反映问题不明确,诉求不具体的;
(三)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
(四)涉及信访、纪检监察、申请仲裁、涉法涉诉、申请行政复议等非政务服务范围的;
(五)对已办理终结的事项,以同一理由重复反映的。
第三章 问题办理
第八条 审核交办。通过“企业服务月”、领导干部走访挂钩联系重点企业收集的问题,报县科技工信局汇总审核;通过走访挂钩联系重点项目收集的问题,报县发改局汇总审核;通过“企业家接待日”活动、营商环境体验官、营商环境投诉渠道收集的问题,报县营商办汇总审核,并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每月25日前提交县督查办、县政府目督办交办、督办。其他渠道收集问题需交办、督办的,由收集单位审核后报县督查办、县政府目督办。
第九条 协调推进。各责任单位收到县委督查办或县政府目督办立项督查通知后,应立即组织研究企业反映问题,本单位能解决的立即进行解决;需要其他单位配合解决的,采取推进会、调度会、“政务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对策措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完成时限。各配合单位按分工迅速展开工作,工作中注重加强沟通、配合;牵头责任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企业反映问题按时解决。
第十条 限时办结。对办理时限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没有明确规定的,即办问题办理时限自受领任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一般问题办理时限自受领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复杂问题办理时限自受领任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或政策性因素需要延期的,由牵头责任单位向县委督查办或县政府目督办提出延期申请。对办理过程中需启动行政程序或者法律程序的,办理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需要省、市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县级对口部门配合牵头责任单位负责请示汇报、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问题销号。问题办理完毕后,由牵头责任单位及时反馈企业,整理有关资料归档,并将办理情况报县委督查办或县政府目督办进行核查“销号”,同步报县营商办备案。因政策等原因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由牵头责任单位向企业做好解释说明,书面情况说明经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县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县委督查办或县政府目督办暂时“销号”,同步报县营商办备案,在条件具备后重新组织办理。
第四章 督办考评
第十二条 督办。企业问题办理情况,由县营商办适时在县委、县政府、县政务中心等地点,通过LED大屏滚动公示,采用绿、黄、红三色分别表示“推进正常”、“推进缓慢”、“办理超时”。接近完成时限一周以内未办结的,认定为推进缓慢,显示黄色;截至完成时限未办结的,认定为办理超时,显示红色,直至问题“销号”。对于工作推进缓慢、未按时完成交办任务的,由县督查办、县政府目督办进行专项督办,直至销号。
第十三条 通报。各牵头责任单位每月25日前将企业问题办理情况报县督查办、县政府目督办,同步报县营商办,县委督查办或县政府目督办对办理情况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评议。企业反映问题办理完毕后,县营商办组织对办理情况进行评议,由企业对牵头责任单位进行评议,牵头责任单位对配合单位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考核。将企业反映问题办理情况、评议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由县督查办、县政府目督办、县营商办联合进行考核。对于“办理超时”的,年终考核进行扣分;对于长期未“销号”、久拖未结的,年终考核按照“办理超时”的2倍进行扣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营商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