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3〕4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3-13 18:20 发布人: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单位名称:云南滇大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5718877687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饲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天章
现场负责人:吴向群
云南滇大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15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年产6万吨浓缩料生产线项目,经现场核查,年产6万吨浓缩料生产线项目总投资额为128.143万元。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你公司提交的《云南滇大饲料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建设的年产6万吨浓缩料生产线项目总投资额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当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书》,明确已知晓《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2号)中的内容,不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自愿缴纳罚款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3月1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2号)、2023年3月10日《送达回证》和你公司2023年3月10日提交的《申请书》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自由裁量基准等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公司新建的年产6万吨浓缩料生产线项目在三个月内完成环保审批手续办理,该项目在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备案和自主验收前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处以罚款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砂石料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