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宜良县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来源于: 县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3-02-24 10:55 发布人:县城管局
宜良县城市管理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起草了《宜良县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相关背景
为贯彻市政府《昆明市加快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运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昆明市发改局关于调整昆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我局执行《宜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良县城市垃圾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宜良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宜政通﹝2013﹞5号)。2020年《宜良县司法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第3号》予以废止。按照成本监审通知书(宜发改成本﹝2020﹞2号)要求。我局委托云南诚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编制完成《宜良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报告》。为我县环卫事业健康发展,需要对我县城乡垃圾收费办法及标准进行调整,关系环卫改革、关系环境治理、关系城乡人居环境改善、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编制过程
2020年《宜良县司法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第3号》将其予以废止,同年,宜良县城市管理局以《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为蓝本,学习借鉴省、州(市)、县(区)先进经验和做法,2021年12月拟定《宜良县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初稿,我局分别于2022年3月、2023年3月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多次讨论修改形成该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适用于区域:宜良县建成区、城区所属建制镇(街道)范围。
(二)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定义:是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镇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专业处置的固体废物)。
(三)收费性质:宜良县城镇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收费主体:收费主体是宜良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授权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有按规定标准收取。
(五)收费对象:区域内的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全面实行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厂矿、集贸市场、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等所有产生的城镇垃圾,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六)收取方式:采取委托供水、供电、供气或物业单位、相关部门等方式收取。委托服务费不超3%。
(七)处罚: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本办法中所指收取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不含餐饮机构产生的厨余垃圾收运、处理及清扫保洁等相关费用。只为垃圾运输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