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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2〕41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2-02 16:34 发布人: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单位名称:重庆创伟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60PC2Q2M

地址:重庆市酉阳县板溪镇红溪村1组161号6幢1-1

法定代表人:唐云玉

重庆创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0月19日、10月27日、11月10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位于宜良县耿家营乡羊桥村委会羊桥街的三清高速公路TJ1标项目经理部3号拌合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创伟建材有限公司租赁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车辆装卸运输混凝土过程中擅自将清洗运输混凝土车辆的弃渣堆放于三清高速公路TJ1标项目经理部3号拌合站厂区外空地,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公司提供的《设备租赁合同》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2年11月21日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整改照片等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一)公司已按照宜生环责改字[2022]57号的相关整改要求,立即对3号拌合站旁空地露天存放的固体废物(弃渣)转运清理至三清高速公路TJ1标项目经理部K69+100弃渣(土)场,后续用于路基填筑,原固废存放的空地已安排机械进行清理整平。并及时加强3号拌合站混凝土装卸运输管理,将混凝土运输车辆清洗严格限制在3号拌合站中,清洗的砂浆废渣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及时安排机械清理转运至弃渣(土)场,避免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要求;(二)公司已及时进行了整改,并积极组织作业人员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因疫情影响、经济下滑等原因,特请求贵局免除、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相关整改照片等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公司已按照整改要求积极完成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1月10日《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2〕57号)、2022年11月10日《送达回证》和2022年11月21日你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1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拾万元(¥1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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