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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7-20 09:03 发布人:宜良县政府办

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昆明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最生活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昆民202144号)精神2021713日宜良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2021年城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由640/人/月调整为700/人/月,月人均增加6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410/人/月调整为460/人/月,月人均增加50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集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832/人/月调整为910/人/月,月人均增加78元。

二、分类补助标准

(一)调整后城乡低保分类补助标准:

1.城市低保A类人均补助630/人/月提高到690/人/月;B类人均补助565/人/月提高到625/人/月;C类人均补助485/人/月提高到545/人/月。

2.农村低保A类人均补助400/人/月提高到450/人/月B类人均补助385/人/月提高到435/人/月C类人均补助325/人/月提高375/人/月。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按2020年标准执行,即:

1)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人/月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171日起执行请各乡镇(街道)严格按标准执行,确保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金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宜良县民政局 

202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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