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7-20 09:03 发布人:宜良县政府办
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为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昆明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昆民通(2021)44号)精神,经2021年7月13日宜良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县2021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由640元/人/月调整为700元/人/月,月人均增加6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410元/人/月调整为460元/人/月,月人均增加50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832元/人/月调整为910元/人/月,月人均增加78元。
二、分类补助标准
(一)调整后城乡低保分类补助标准:
1.城市低保:A类人均补助由630元/人/月提高到690元/人/月;B类人均补助由565元/人/月提高到625元/人/月;C类人均补助由485元/人/月提高到545元/人/月。
2.农村低保:A类人均补助由400元/人/月提高到450元/人/月、B类人均补助385元/人/月提高到435元/人/月、C类人均补助325元/人/月提高到375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按2020年标准执行,即:
(1)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乡镇(街道)严格按标准执行,确保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金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宜良县民政局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