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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5-27 10:42 发布人:宜良县住建局

   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一、 执法主体

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宜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 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县建设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编报和安排城市维护建设年度计划;负责城市建设劳保、墙改、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会同县财政部门对城市建设有关行政事业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城市建设计划、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许可、排水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负责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造价、施工、监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五)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及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标准化和造价管理工作;配合编制建筑经济定额。

(六)负责全县建筑业、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行业外埠(境外)进宜企业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拟订城市燃气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全县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议;负责全县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政府工程项目的代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县城镇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及农村民居抗震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农村民居抗震加固和改造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备案,会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震后应急抢险工作;指导和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

(十)负责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组织拟订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房屋交易管理及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营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商品房现房销售的备案及房屋租赁市场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的住房制度改革及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建设事业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工作;负责墙体改革、建筑节能、城镇减排、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沙浆及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房保障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组织拟订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指导实施;组织拟订住房保障制度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负责全县住房保障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包括房屋数量、户型配置比例等)确定、资格审核认定、房源调配管理、房源交付验收、房屋使用管理、补贴资金管理和退出管理等工作;统筹县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运营等综合管理工作。

(十四)宣传和贯彻执行城建档案工作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县内建设工程资料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五)负责全县辖区内城市供排水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职工教育、技工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七)组织拟订全县物业管理制度及服务标准;负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负责物业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物业管理的安全工作;负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 执法权限

依法查处宜良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监督、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建筑节能、勘察设计、工程消防、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造价、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等案件。

四、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 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司法机构统一制发,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 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 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3. 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4.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二)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救济途径

1. 拨打县住建局的监督电话。(宜良县住建局办公室67522879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人防办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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