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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宜良县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5-25 17:29 发布人:宜良县城市管理局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现将《宜良县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2年5月25日—2022年6月10日。

通讯地址:宜良县迎宾路108号(宜良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邮编:652100

电话:67590356

电子邮件信箱:673262015@qq.com


宜良县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市容市貌,营造美丽夜景,塑造宜良新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宜良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灯光夜景是指: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打灯、轮廓灯;

(二)建筑物顶端及立面霓虹灯;

(三)沿街经营性单位(包括个体私营者,下同)夜景照明灯光和门头灯箱、霓虹灯及橱窗装饰灯光;

(四)经营性广告灯光和非经营性广告灯光;

(五)道路、桥梁、广场、河道、公共场所照明灯光及夜景景观灯饰。

第四条 宜良县城市管理局主管全县灯光夜景工作,负责全县灯光夜景工程方案的审核、效果验收及日常监督管理等。

县住建局负责对建筑景观亮化工程的质量监管和工程验收。

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供电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灯光夜景工程工作。

第二章  设施设置

第五条 本县灯光夜景的设置与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全民参与的原则。

鼓励各单位积极安装灯光夜景设施,加强灯光夜景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不断提高灯光夜景设置效果、使用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凡本县城区范围10层(含10层)以上的写字楼、住宅楼酒店、临街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多层文化类建筑、体育馆、展馆、广场等建筑,均要求进行建筑亮化;新建建筑亮化应与新建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

灯光夜景照明设施必须按照经批准方案的位置、形式、期限设置安装。

第七条 城镇沿街经营性单位,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亭棚、大中型构筑物、门头的商店招牌,都必须安装装饰照明灯光或经营性广告灯光。

大中型公共建筑、风貌建筑的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安装,由产权单位及管理单位负责。

沿街经营性单位的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安装,由经营者负责。

道路、桥梁、广场、河道、公共场所、花坛、绿地的灯光夜景照明公共设施的安装,由水务、市政、园林等部门或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户外经营性广告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安装,由广告发布单位负责。

非经营性灯光夜景照明设施(含牌匾、字号、单位名称、公益性广告、标志性指示牌)的安装,由使用者负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在整修后的街道进行建筑外檐再装修时,其立面灯光装饰必须按照县城市管理局的要求,与外檐装修同步完成。

第九条 户外经营性广告的设置,应当以霓虹灯、灯箱、电脑喷绘外打灯、电子显示屏、电动翻转等新材料、新技术的形式设计安装。

第十条 沿街商业经营性单位的门头招牌,应当以霓虹灯、灯箱的形式设计安装,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第十一条 凡安装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设置防火、防漏电等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道路、桥梁、广场、河道、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是灯光夜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逐步改造完善,提高灯光夜景装饰效果。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建筑亮化工程规划原则

(一)中心城区环境(背景)亮度的区域划分

环境亮度类型

低亮度背景

中亮度背景

高亮度背景

对应区域

居住区、休闲区

一般公共区

城市中心区、商业中心区

   (二)新建建筑灯光设置原则

新建建筑原则上在建筑物及构筑物外墙轮廓、立面、顶端、入口、室外进行设置,其亮化内容为:

1)入口处景观亮化

2)建筑物立面亮化

3)建筑物轮廓亮化

4)建筑物顶部(顶面)亮化

5)建筑物附属设施亮化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亮化工程设计原则

新建建筑亮化工程设计必须满足《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_163-201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一)新建建筑亮化设计原则

城市夜景照明系指用灯光重塑城市景观的夜间形象,是一个城市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体现。通过借鉴部分代表性城市夜景照明先进经验,以及国内外城市夜景照明发展趋势分析,总结出在进行城市夜景照明建设和设计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1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要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要体现传统、地方特色、与时代精神融为一体,并与工程同步进行。

2)按国家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要坚持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设计,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整体效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创造舒适和谐的夜间光环境,并兼顾白天景观的视觉效果。

3)突出特色少而精。夜景照明要有自己的特色,紧扣形象主题,使用多元的空间立体照明方法,综合使用泛光照明、轮廓灯照明、内透光照明和其它照明方法表现照明对象的形象特征及它的文化和艺术内涵。

4)慎用彩色光。如选用彩色光一是要掌握条件,要与建筑功能、风格特征、被照面原色及质地、周围环境相协调;二是选基调色,再按色彩协调原则确定辅助或点缀色,对公共建筑尽量减少色相数目,以防彩色紊乱;三是确定用色的明度和彩度;四是选用相应的光源和配色材料,如滤色或彩色薄等,同时不与交通、航运等标志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的混淆。

5)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施绿色照明。一是照度、亮度及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控制在《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规定的范围内,不得随意提高照明标准;二是合理选用夜景照明的方式和方法。

6)适用、安全、经济和美观。一是光度、色彩和电气性能符合照明标准要求,控制灵活,确保安全;二是造价合理,节约开支;三是要和使用环境协调一致,做到藏灯见景,见光不见灯,合理确定灯具安装位置、照射角度和遮光措施,以避免光污染。

7)积极应用高新照明技术。在设计建设中要尽量应用高新照明技术,实现照明效果与节能环保的有机结合,体现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利用现代通讯和智能技术,规划和要求范围内的重要建筑物景观照明设施,要纳入市照明控制中心进行集中统一控制。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亮化工程的设计审查图件要求

(一)报规划部门新建建筑亮化审查图件:新建建筑亮化应与项目建筑方案同步设计,上报市规委审议、申报建设工程许可方案时,应包含新建建筑亮化效果图。

亮化效果图:包含人体正常视角表达透视夜景效果图、俯视夜景鸟瞰图,应呈现主要道路、主要景观、广场方向上的效果,灯光亮化效果图应避免抽象、臆想的表达方式,突出真实效果。

(二)报城管部门新建建筑亮化审查图件:方案设计送审申请、方案设计文本纸质版及电子版各一份。

方案设计文本:项目分析(含项目概况、区位分析、设置范围、视角分析)、设计构想(含设计理念、设计目标、设计思路)、效果展示(含白天效果、晚上效果)、方案说明(含设计说明、灯具图及参数、造价概算)、项目总结(含设计依据、智能控制系统)等。

(三)报住建部门新建建筑亮化审查图件:按照城管部门批复意见及效果图进行设计的灯光夜景设计施工图(电气专业施工图)。

第十六条  新建建筑亮化工程建设管理

新建建筑业主单位负责新建建筑亮化工程的设计、报批、建设、投入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向城管部门提交验收合格的景观亮化工程项目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新建建筑亮化工程审查

(一)县城市管理局

负责对新建建筑项目组织景观亮化方案审查评审组对景观亮化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出具审批意见,并抄送县自然资源局住建

(二)县自然资源局

建设单位上报规委审议的新建建筑规划方案,申报图件应包含灯光夜景设计效果图作为专家咨询必备内容。县自然资源局在核发规划许可时,建设单位应取得县城市管理局出具的灯光夜景设计方案审批意见。

(三)县住建局

建设单位在对新建建筑项目灯光夜景设计施工图报审时,应取得县城市管理局出具的包含灯光夜景设计方案审批意见、盖章图件和县自然资源局对新建项目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及附图。

灯光夜景设计施工图随同主体工程同步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八条 新建建筑亮化工程监管

(一)针对新建建筑亮化工程的特点随同主体工程同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由县住建局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建筑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后,县住建局下属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国家相关验收规范进行监管。

十九 新建建筑亮化工程验收

新建建筑亮化工程验收由县城市管理局县住建局负责。

(一)建设单位组织的亮化工程验收时应邀请县城市管理局县住建局参与。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审核同意后的方案设计文本对实际完成效果出具验收意见。

(二)灯光亮化属于建筑电气分部工程中的一个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纳入建筑安装工程,由县住建局进行验收。

(三)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县住建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章  设施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或个人(以下称责任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服从县城市管理局统一安排,逐步进入灯光控制中心,实行统一开启和关闭。

住宅小区建筑外立面景观亮化设施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年内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超过3年但前期物业未移交的仍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维护和管理。前期物业结束后,建筑景观亮化设施应完好交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小区新聘任的物业服务企业,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未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由小区新聘任的物业服务企业负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责任单位改变、移动、拆除灯光夜景照明设施时,必须报经县城市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灯光夜景的开启时间为:冬、春两季不得晚于19时30分,夏、秋两季不得晚于20时;关闭时间为:冬、春两季不得早于22时,夏、秋两季不得早于22时30分。

第二十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广告灯光,沿街经营性单位的牌匾、字号、橱窗的装饰性灯光以及人行天桥的灯光夜景必须每日按时开启。

广场、标志性建筑和城市道路沿线的路灯、灯光夜景必须每日按时开启。

其它大中型建筑的灯光夜景必须在法定节假日按时开启。

立交桥的桥墩灯光必须每日开启,护栏灯光必须在法定节假日按时开启。

河道沿岸桥梁的装饰灯光必须每日按时开启,堤岸两侧的灯光必须在法定节假日按时开启。

各类灯光夜景的设置单位可提前开灯,延迟关灯。

第二十四条 组织全县性重大活动或迎接重要外宾需要临时开启灯光夜景的,按照县城市管理局具体要求开启和关闭。

第二十五条 灯光夜景采取设置专用电表与核定用电基数相结合的方式计量。由灯光夜景的设置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城市管理局确认后,由供电部门设置专用电表,设置专用电表确有困难的,经县城市管理局会同供电部门确认后,由供电部门核定用电基数。

第二十六条 灯光夜景用电按非居民照明用电的优惠电价计价收费(县城市管理局未确认的商业广告灯光用电除外),费用由灯光夜景的设置单位承担。不得将灯光夜景用电转为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 县城市管理局应加强对灯光夜景的检查和监督,各设置单位对灯光夜景应设专人管理,保持灯光夜景设施的完好,定期检修、维护和更新,出现故障或损坏时,要及时修复,确保灯光夜景安全、完好、运行正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爱护灯光夜景设施,对损毁灯光夜景设施的单位及个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管局依照《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对拒绝改正或逾期不改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拒不安装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启闭灯光的;

(三)灯光图案断亮、残缺或设备损坏,局部或整体不亮的,不及时维修或更换的;

第三十条 对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期限安装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恢复原状或强行拆除,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擅自改变、移动、拆除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不履行本规定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将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将灯光夜景用电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城市灯光夜景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不履行灯光夜景管理工作职责的;

(二)不文明执法和在执法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四)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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