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执法大队是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的组织,依照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实行监督制度。
二、开展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行检查或调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三、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应依法调查取证,收集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违规物品、视听资料以及现场证人笔录等,需要对违规物品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对违规单位或个人开具《证据先行保存清单》或《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法律文书。
四、在执法现场应尽量完成对案件有关人员的问话笔录;有关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当在处理过程中补充笔录材料。
五、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需要作出处理的,应当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违规的事实、作出处理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根据案件的性质,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可依法实施当场处罚,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对适应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处罚的案件,应当填写立案报告,经领导审核批准后,启动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
七、对进入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案后的案件材料应整理备案。对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在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及证据材料的收集,结案后的案件材料应整理备案。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九、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要求,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按听证程序有关规定办理。
十、因经营场所搬迁、经营者逃逸等情况,无法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应将处罚决定登报告示。登报后的六十日以后,视为送达当事人。
十一、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化执法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
十二、对作出吊销许可证、收回批准文书等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抄告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十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及管理机关的名称。
十四、结案后的材料必须齐全,并依照《调查询问通知书》、《证据先行保存清单》、《现场检查笔录》、《立案报告》、《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它证据这一顺序逐项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