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类
一、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 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
违法经营额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
2、 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处罚:
违法经营额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
3、 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的处罚:
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
4、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的处罚:
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
5、 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罚款的处罚:
违法经营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
6、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的处罚:
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二、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在经过“三步式”的教育程序、责令整改程序后)
1、 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处罚:
第一次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2、 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处罚:
第二次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3、 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并处停业整顿10天处罚:
第三次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4、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处停业整顿20天处罚:
第四次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5、 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并处停业整顿30天处罚:
(1)第五次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2)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
6、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
(1)六次以上(含六次)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2)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2名以上(含2名)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
三、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 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
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的。
2、 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予警告,依法责令停业整顿10天,可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一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的。
3、 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天,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处罚:
一次接纳3名未成年人的。
4、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依法责令停业整顿60天,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处罚:
一年内第2次接纳1至3名未成年人的。
5、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一年内第3次接纳未成年人的;
(2)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的;
(3)一次接纳4名以上(含4名)未成年人的。
四、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在经过“三步式”之教育程序、责令整改程序后)
1、 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处罚:
第一次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2、 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处罚:
第二次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3、 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并处停业整顿10天处罚:第三次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4、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处停业整顿20天处罚:第四次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5、 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并处停业整顿30天处罚:第五次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6、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六次以上(含六次)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五、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在经过“三步式”之教育程序、责令整改程序后)
1、 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处罚:
第一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2、 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处罚:
第二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3、 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并处停业整顿10天处罚:
第三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4、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处停业整顿20天处罚:
第四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5、 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并处停业整顿30天处罚:
第五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6、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六次以上(含六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六、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在经过“三步式”之教育程序、责令整改程序后)
1、 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处罚:
第一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2、 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处罚:
第二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3、 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并处停业整顿10天处罚:
第三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4、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处停业整顿20天处罚:
第四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5、 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并处停业整顿30天处罚:
第五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6、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六次以上(含六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七、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在经过“三步式”之教育程序、责令整改程序后)
1、 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处罚:
第一次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2、 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处罚:
第二次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3、 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并处停业整顿10天处罚:
第三次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4、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处停业整顿20天处罚:
第四次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5、 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并处停业整顿30天处罚:
第五次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6、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
六次以上(含六次)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八、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在经过“三步式”之教育程序、责令整改程序后)
1、 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处罚:
第一次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2、 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处罚:
第二次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3、 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并处停业整顿10天处罚:
第三次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4、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处停业整顿20天处罚:
第四次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5、 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并处停业整顿30天处罚:
第五次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6、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
六次以上(含六次)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九、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 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处罚:
(1)未按照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人数在10%以下(不含10%)的;
(2)核对、登记不全(未登记“机台号”、“上机时间”、“结束时间”等)人数在10%以下(不含10%)的。
2、 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处罚:
(1)五天以下(不含五天)未进行入场登记的;
(2)未按照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人数在10%以上(含10%)20%以下(不含20%)的;
(3)核对、登记不全(未登记“机台号”、“上机时间”、“结束时间”等)人数在10%以上(含10%)20%以下(不含20%)的;
(4)虚假登记人数在20%以下(不含20%)的。
3、 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处罚:
(1)五天以上(含五天)十天以下(不含十天)未进行入场登记的;
(2)未按照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人数在20%以上(含20%)30%以下(不含30%)的;
(3)核对、登记不全(未登记“机台号”、“上机时间”、“结束时间”等)人数在20%以上(含20%)30%以下(不含30%)的;
(4)虚假登记人数在20%以上(含20%)30%以下(不含30%)的。
4、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处罚:
(1)十天以上(含十天)十五天以下(不含十五天)未进行入场登记的;
(2)未按照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人数在30%以上(含30%)40%以下(不含40%)的;
(3)核对、登记不全(未登记“机台号”、“上机时间”、“结束时间”等)人数在30%以上(含30%)40%以下(不含40%)的;
(4)虚假登记人数在30%以上(含30%)40%以下(不含40%)的。
5、 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处罚:
(1)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三十天以下(不含三十天)未进行入场登记的;
(2)未按照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人数在40%以上(含40%)50%以下(不含50%)的;
(3)核对、登记不全(未登记“机台号”、“上机时间”、“结束时间”等)人数在40%以上(含40%)50%以下(不含50%)的;
(4)虚假登记人数在40%以上(含40%)50%以下(不含50%)的。
6、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并处停业整顿15天处罚:
(1)三十天以上(含三十天)四十天以下(不含四十天)未进行入场登记的;
(2)未按照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人数在50%以上(含50%)60%以下(不含60%)的;
(3)核对、登记不全(未登记“机台号”、“上机时间”、“结束时间”等)人数在50%以上(含50%)60%以下(不含60%)的;
(4)虚假登记人数在50%以上(含50%)60%以下(不含60%)的。
7、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并处停业整顿20天处罚:
(1)四十天以上(含四十天)五十天以下(不含五十天)未进行入场登记的;
(2)未按照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人数在60%以上(含60%)80%以下(不含80%)的;
(3)核对、登记不全(未登记“机台号”、“上机时间”、“结束时间”等)人数在60%以上(含60%)80%以下(不含80%)的;
(4)虚假登记人数在60%以上(含60%)80%以下(不含80%)的。
8、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并处停业整顿30天处罚:
(1)五十天以上(含五十天)六十天以下(不含六十天)未进行入场登记的;
(2)未按照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人数在80%以上(含70%)100%以下(不含100%)的;
(3)核对、登记不全(未登记“机台号”、“上机时间”、“结束时间”等)人数在80%以上(含70%)100%以下(不含100%)的;
(4)虚假登记人数在80%以上(含70%)100%以下(不含100%)的。
9、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六十天以上(含六十天)未进行入场登记的。
十、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在经过“三步式”之教育程序、责令整改程序后)
1、 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处罚:
第一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2、 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处罚:
第二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3、 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并处停业整顿10天处罚:
第三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4、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处停业整顿20天处罚:
第四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5、 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并处停业整顿30天处罚:
第五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6、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
六次以上(含六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十一、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在经过“三步式”之教育程序、责令整改程序后)
1、 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处罚:
第一次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2、 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处罚:
第二次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3、 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并处停业整顿10天处罚:
第三次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4、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处停业整顿20天处罚:
第四次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5、 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并处停业整顿30天处罚:
第五次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6、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
六次以上(含六次)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娱乐场所管理类
一、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非法财物,并处10000元罚款处罚:
无主观上的故意,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曲库联结,但未投入使用,未利用其进行谋利。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5000元罚款处罚:
主观上存在故意,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曲库联结,投入使用,并利用其进行谋利(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不含10000元))。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处罚:
主观上存在故意,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曲库联结,投入使用,并利用其进行谋利(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不足30000元(不含30000元))。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停业整顿1个月处罚:
主观上存在故意,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曲库联结,投入使用,并利用其进行谋利(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不足40000元(不含40000元))。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停业整顿3个月处罚:
主观上存在故意,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曲库联结,投入使用,并利用其进行谋利(违法所得超过40000元,不足60000元(不含60000元))。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停业整顿6个月处罚:
主观上存在故意,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曲库联结,投入使用,并利用其进行谋利(违法所得超过60000元)。
二、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处罚: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不含5000元)。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不足10000元(不含10000元)。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之一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不足30000元(不含30000元)。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停业整顿1个月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不足40000元(不含40000元)。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停业整顿3个月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40000元,不足60000元(不含60000元)。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停业整顿6个月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60000元。
三、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非法财物,并处10000元罚款处罚: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不含2000元)。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5000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足10000元(不含10000元)。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不足20000元(不含20000元))。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停业整顿1个月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20000元,不足40000元(不含40000元)。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停业整顿3个月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40000元,不足60000元(不含60000元)。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停业整顿6个月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60000元。
四、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处罚: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不含5000元)。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不足10000元(不含10000元)。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不足20000元(不含20000元)。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停业整顿1个月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20000元 ,不足40000元(不含40000元)。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停业整顿3个月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40000元,不足60000元(不含60000元)。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停业整顿6个月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60000元。
五、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之一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处罚:
(1)超过核定人数的30%。
(2)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不含5000元)。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之一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罚款处罚:
(1)超过核定人数的40%。
(2)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不足10000元(不含10000元)。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之一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处罚:
(1)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不足20000元(不含20000元)。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停业整顿1个月处罚:
(1)超过核定人数的50%。
(2)违法所得超过20000元,不足40000元(含40000元)。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停业整顿3个月处罚:
(1)超过核定人数的60%。
(2)违法所得超过40000元,不足60000元(含60000元)。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停业整顿6个月处罚:
(1)超过核定人数的70%。
(2)违法所得超过60000元。
六、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完成“三步式”的前两步程序,进入处罚程序)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处罚: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时间在15天内(含15天)。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停业整顿1个月处罚: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时间在16—30天内(含30天)。
3. 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停业整顿2个月处罚: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时间在31--45天内(含45天)。
4.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停业整顿3个月处罚: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时间在45天以上。
七、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处罚:
一年内第一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停业整顿1个月处罚:
一年内第二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停业整顿2个月处罚:
一年内第三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停业整顿3个月处罚:
一年内第四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八、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处罚: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停业整顿1个月处罚:
因违反本条款规定被处以警告处罚后,又有违反本条款规定行为的 ,且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长达30天(含30天)。
3.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停业整顿2个月处罚:
因违反本条款规定被处以警告处罚后,又有违反本条款规定行为的 ,且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长达60天(含60天)。
4.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处以停业整顿3个月处罚:
因违反本条款规定被处以警告处罚后,又有违反本条款规定行为的 ,且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长达90天(含90天)。
九、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一)法律责任条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处罚:
进入“三步式”的第三步程序。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停业整顿1个月处罚:
因违反本条款规定被处以警告处罚后,又有违反本条款规定行为的 ,且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长达30天(含30天) 。
3.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停业整顿2个月处罚:
因违反本条款规定被处以警告处罚后,又有违反本条款规定行为的 ,且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长达60天(含60天) 。
4.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停业整顿3个月处罚:
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长达90天(含90天) 。
十、 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处罚:
进入“三步式”的第三步程序。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停业整顿1个月处罚:
因违反本条款规定被处以警告处 罚后,又有违反本条款规定行为的。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停业整顿2个月处罚:
因违反本条款规定被处以停业整顿1个月处罚后,又有违反本条款规定行为的。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停业整顿3个月处罚:
两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罚款处罚,又有违反本条款规定行为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类
一、 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本条规定的审批手续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处罚: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不含2000元)。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足6000元(不含6000元)。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6000元,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不含5万元)。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不含10万元)。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
二、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第十三条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五条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处罚: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不含2000元)。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足6000元(不含6000元)。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6000元,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不含5万元)。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不含10万元)。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
三、 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第九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处罚: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不含2000元)。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足6000元(不含6000元)。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6000元,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不含5万元)。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不含10万元)。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
四、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处罚: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不含2000元)。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足6000元(不含6000元)。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演出,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6000元,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不含5万元)。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较高幅度)处罚: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
五、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处罚: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不含2000元)。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足6000元(不含6000元)。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6000元,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不含5万元)。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处以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不含10万元)。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六、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处罚: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不含2000元)。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足6000元(不含6000元)。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中幅度)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6000元,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不含5万元)。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演出,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处罚: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
七、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处罚: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不含2000元)。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足6000元(不含6000元)。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6000元,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不含5万元)。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9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不含10万元)。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
八、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处罚: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不含2000元)。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处罚: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足6000元(不含6000元)。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7000元罚款处罚:违法所得超过6000元,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8000元罚款处罚: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不含5万元)。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9000元罚款处罚: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不含10万元)。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处罚: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
九、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二、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5万元罚款处罚:
销售门票在1000张以下的(不含1000张)。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6万元罚款处罚:
销售门票超过1000张,在3000张以下的(不含3000张)。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7万元罚款处罚:
销售门票超过3000张,在6000张以下的(不含6000张)。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8万元罚款处罚:
销售门票超过6000张,在1万张以下的(不含1万张)。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9万元罚款处罚:
销售门票超过1万张,在1.5万张以下的(不含1.5万张)。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10万元罚款处罚:
销售门票超过1.5万张的。
十、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5000元罚款处罚:
销售门票在1000张以下的(不含1000张)。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6000元罚款处罚:
销售门票超过1000张,在3000张以下的(不含3000张)。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7000元罚款处罚:
销售门票超过3000张,在6000张以下的(不含6000张)。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8000元罚款处罚:
销售门票超过6000张,在1万张以下的(不含1万张)。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9000元罚款处罚:
销售门票超过1万张,在1.5万张以下的(不含1.5万张)。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1万元罚款处罚:
销售门票超过1.5万张的。
十一、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完成“三步式”的前两步程序,进入处罚程序)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处罚:
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3.5倍罚款处罚:
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超过1万元,不足3万元(不含3万元)。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4倍罚款处罚:
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超过3万元,不足6万元(不含6万元)。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4.5倍罚款处罚:
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超过6万元,不足10万元(不含10万元)。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处罚:
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超过10万元。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处罚:
(1)2年内2次被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2)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
十二、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完成“三步式”的前两步程序,进入处罚程序)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不含3000元)。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3000元,不足6000元的(不含6000元)。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6000元,不足1万元的(不含万元)。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2万元的(不含2万元)。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不足5万元的(不含5万元)。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
十三、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完成“三步式”的前两步程序,进入处罚程序)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不含5000元)。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不含1万元)。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2万元的(不含2万元)。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不足5万元的(不含5万元)。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处罚: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完成“三步式”的前两步程序,进入处罚程序)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处罚:
超过备案时间在7日内的(含7天)。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1.4万元罚款处罚:
变更有关事项,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的时间在8--15天内(含15天)。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1.8万元罚款处罚:
变更有关事项,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的时间在16--30天内(含30天)。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2.2万元罚款处罚:
变更有关事项,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的时间在31--60天内(含60天)。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2.6万元罚款处罚:
变更有关事项,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的时间在61—90天(含90天)。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处罚:
变更有关事项,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的时间在90天以上。
十五、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十条第二款: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完成“三步式”的前两步程序,进入处罚程序)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处罚:
超过备案时间在7日内的(含7天)。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处罚:
超过备案时间在8--15天内(含15天)。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7000元罚款处罚:
超过备案时间在16--30天内(含30天)。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8000元罚款处罚:
超过备案时间在31--60天内(含60天)。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9000元罚款处罚:
超过备案时间在61—90天(含90天)。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处罚:
超过备案时间在90天以上。
十六、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完成“三步式”的前两步程序,进入处罚程序)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演出,并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处罚: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不含2000元)。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演出,并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足6000元(不含6000元)。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演出,并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6000元,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演出,并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不含5万元)。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演出,并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处罚:
发生治安事件、消防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
十七、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处罚:
销售门票在1000张以下的(不含1000张)。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处罚:
销售门票超过1000张,在3000张以下的(不含3000张)。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处罚:
销售门票超过3000张,在6000张以下的(不含6000张)。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处罚:
销售门票超过6000张,在1万张以下的(不含1万张)。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处罚:
销售门票超过1万张,在1.5万张以下的(不含1.5万张)。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3万元处罚:
销售门票超过1.5万张以上的。
十八、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5000元罚款处罚:
销售门票在1000张以下的(不含1000张)。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罚款处罚:
销售门票超过1000张,在3000张以下的(不含3000张)。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5万元罚款处罚:
销售门票超过3000张,在6000张以下的(不含6000张)。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万元罚款处罚:
销售门票超过6000张,在1万张以下的(不含1万张)。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5万元罚款处罚:
销售门票超过1万张,在1.5万张以下的(不含1.5万张)。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罚款处罚:
销售门票超过1.5万张以上的。
十九、 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抄报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处罚: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不含2000元)。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足6000元(不含6000元)。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演出,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6000元,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不含5万元)。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处罚: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
二十、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处罚: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不含2000元)。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足6000元(不含6000元)。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6000元,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不含5万元)。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不含10万元)。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
二十一、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处罚: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不含2000元)。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足6000元(不含6000元)。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6000元,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不含5万元)。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不含10万元)。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
二十二、 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处罚: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不含2000元)。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足6000元(不含6000元)。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6000元,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不含5万元)。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不含10万元)。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
二十三、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处罚: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不含2000元)。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足6000元(不含6000元)。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6000元,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不含5万元)。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不含10万元)。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
二十四、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500元罚款处罚:
未对10%以下(不含10%)的演出内容作出记录。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1000元罚款处罚:
未对超过10%,不足20%(不含20%)的演出内容作出记录。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1500元罚款处罚:
未对超过20%,不足30%(不含30%)的演出内容作出记录。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2000元罚款(处罚:
未对超过30%,不足40%(不含40%)的演出内容作出记录。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2500元罚款处罚:
未对超过40%,不足50%(不含50%)的演出内容作出记录。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处罚:
未对超过50%的演出内容作出记录。
二十五、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5万元罚款处罚:
销售门票在1000张以下的(不含1000张)。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6万元罚款处罚:
销售门票超过1000张,在3000张以下的(不含3000张)。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7万元罚款处罚:
销售门票超过3000张,在6000张以下的(不含6000张)。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8万元罚款处罚:
销售门票超过6000张,在1万张以下的(不含1万张)。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10万元罚款处罚:
销售门票超过1万张。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处罚:
2年内2次被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十六、 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
(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
(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处罚: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不含2000元)。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足6000元(不含6000元)。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6000元,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不含5万元)。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不含10万元)。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
二十七、 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处罚: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不含2000元)。
2.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足6000元(不含6000元)。
3.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演出,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6000元,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
4.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不含5万元)。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处罚: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处以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处罚: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类
一、 从未经批准擅自或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 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1)违规收取费用低于500元的(不含500元);
(2)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的。
2、 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4000元的罚款:
(1)违规收取费用500-1000元的(不含1000元);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3、 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8000元的罚款:
(1)违规收取费用1000-1500元的(不含1500元);
(2)违法行为后果轻微的。
4、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2000元的罚款:
(1)违规收取费用1500-2000元的(不含2000元);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情节轻微的。
5、 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6000元的罚款:
(1)违规收取费用2000-2500元的(不含2500元);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情节严重的。
6、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1)违规收取费用2500元以上的(含2500元);
(2)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的;
(3)由于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 未按规定将有关事项上报审批机关备案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三)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四)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 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1)首次被查处的;
(2)第三十条规定事项中,有一项规定事项未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2、 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1)再次被查处的;
(2)第三十条规定事项中,有二项规定事项未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3、 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500元的罚款:
(1)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2)第三十条规定事项中,有三项规定事项未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4、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1)四次以上被查处的;
(2)第三十条规定事项中,有四项规定事项未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3)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 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500元的罚款:
(1)五次以上被查处的;
(2)第三十条规定事项中,有四项规定事项未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且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6、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1)六次以上被查处的;
(2)第三十条规定事项中,有四项规定事项未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的,且由于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 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
(二)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四)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一)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 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罚款, 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1)违规收取费用低于500元的(不含500元);
(2)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的。
2、 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500元罚款, 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1)违规收取费用500-1000元的(不含1000元)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3、 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3000元罚款, 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1)违规收取费用1000-1500元的(不含1500元);
(2)违法行为后果轻微的。
4、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3500元罚款, 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1)违规收取费用1500-2000元的(不含2000元);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情节轻微的。
5、 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4000元罚款, 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1)违规收取费用2000-2500元的(不含2500元)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情节严重的。
6、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5000元罚款, 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1)违规收取费用2500元以上的(含2500元);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情节恶劣的;
(4)由于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 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规定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二) 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考场内执考考官由艺术考级机构派遣。同一考场内至少应当有1名相关专业的考官。
执考考官应当持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以备查验。
考官只能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载明的受聘机构所开展的艺术考级活动中执考。
第二十四条 执考考官应当按照公布的艺术考级标准对考生的艺术水平作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 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罚款, 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1)考官行为不符合二十三和二十四条中任意一项规定的。
2、 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500元罚款, 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1)考官行为不符合二十三和二十四条中任意二项规定的。
3、 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3000元罚款, 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1)考官行为不符合二十三和二十四条中任意三项规定的。
4、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3500元罚款, 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1)考官行为不符合二十三和二十四条中全部四项规定的。
5、 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4000元罚款, 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1)考官行为不符合二十三和二十四条中全部四项规定,
且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6、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5000元罚款, 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1)考官行为不符合二十三和二十四条中全部四项规定,
且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 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三) 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 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罚款, 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1)可能因考官违反规定未实行回避行为获得利益的考生数量占总考生数5%以下的。
2、 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500元罚款, 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1)可能因考官违反规定未实行回避行为获得利益的考生数量占总考生数10%以下的。
3、 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3000元罚款, 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1)可能因考官违反规定未实行回避行为获得利益的考生数量占总考生数15%以下的。
4、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3500元罚款, 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1)可能因考官违反规定未实行回避行为获得利益的考生数量占总考生数20%以下的。;
(2)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 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4000元罚款, 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1)可能因考官违反规定未实行回避行为获得利益的考生数量占总考生数25%以下的。
(2)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6、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5000元罚款, 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1)可能因考官违反规定未实行回避行为获得利益的考生数量占总考生数30%以下的。
(2)由于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 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四) 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 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罚款, 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1)可能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获得利益的考生数量占总考生数5%以下的。
2、 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500元罚款, 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1)可能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获得利益的考生数量占总考生数10%以下的。
3、 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3000元罚款, 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1)可能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获得利益的考生数量占总考生数15%以下的。
4、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3500元罚款, 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1)可能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获得利益的考生数量占总考生数20%以下的。;
(2)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 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4000元罚款, 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1)可能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获得利益的考生数量占总考生数25%以下的。
(2)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6、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5000元罚款, 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1)可能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获得利益的考生数量占总考生数30%以下的。
(2)由于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 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一)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 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1)首次被查处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 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1)再次被查处的;
(2)违法行为后果轻微的。
3、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1)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情节严重的。
八、 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 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1)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数量在50份以内(不含50份);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 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1)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数量在50-100份以内(不含100份);
(2)违法行为后果轻微的。
3、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1)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数量在100份以上(含100份)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情节严重的。
九、 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三)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 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1)向5名以下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证书的(不含5名);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 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1)向5-10名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证书的(不含10名);
(2)违法行为后果轻微的。
3、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1)向10名以上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证书的(含10名);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情节严重的。
十、 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 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1)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超出备案范围20%以下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 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1)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超出备案范围50%以下的;
(2)违法行为后果轻微的。
3、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1)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超出备案范围50%以上的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情节严重的。
十一、 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五)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 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1)高于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50%以下的(不含50%);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 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之一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1)高于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50%—100%的(不含100%);
(2)违法行为后果轻微的。
3、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1)高于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100%以上的(含100%);
(2)干扰、阻挠案件调查,情节严重的。
十二、 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 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1)阻挠抗拒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手段轻微;
(2)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2、 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1)以藏匿、销毁材料或其他严重手段阻挠抗拒执法人员监督检查;
(2)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1)使用以聚众、暴力等方式阻挠抗拒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手段恶劣,或多次阻挠抗拒执法人员监督检查;
(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