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委”换届知多少——严禁拉票贿选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1-18 13:01 发布人:中国宜良管理员
拉票贿选影响选举公平性、容易导致选后腐败、影响优秀人才参选、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云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定》、《云南省2021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十严禁”纪律》对拉票贿选做了相关规定,严禁拉票贿选。
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伪造选票或者选举文件、毁坏选票或者票箱、谎报或者瞒报选举结果的;
(三) 对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当选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3.《云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社区居民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社区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对检举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居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居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4.(四)其他破坏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云南省2021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十严禁”纪律》
五、严禁私自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微信、分发名片、当面拜访或者委托、授意他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给予关照等方式进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