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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白酒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6-17 16:50 发布人:宜良县市场监管局

宜 良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宜市场笺【2020】9号

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白酒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相关科室、市场监管所:

根据省、市、县有关工作安排和部署,现将《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白酒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白酒生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白酒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3.2020白酒专项整治监督抽检任务分配表

                                                                                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

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白酒生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白酒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白酒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白酒质量安全,根据省、市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县组织开展白酒生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为保证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切实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全县白酒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制售假酒等犯罪行为;依法查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白酒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诚信守法生产经营意识、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切实提高我县白酒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白酒产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对象

    全县白酒生产经营企业、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者(含供应散装白酒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二)整治重点

   1. 白酒生产经营企业

(1)开展白酒获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清理工作,全面摸清白酒业态情况。

(2)深入实地对获证的白酒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已停产不再继续生产的白酒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依法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3)梳理主要风险点,通过现场检查、责任约谈、行政处罚等手段,排查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消除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 白酒小作坊

(1)检查白酒小作坊是否按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登记。 

(2)检查白酒小作坊的生产条件是否符合《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要求,对不能保证生产经营的白酒达到卫生、无毒、无害条件的,坚决予以依法取缔。

(3)检查白酒小作坊是否按照固态法生产白酒,是否存在采购原酒、食用酒精生产白酒、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4)检查采购的原辅材料以及使用的包装、容器等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入生产许可范围的是否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5)检查白酒小作坊是否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依照白酒食品安全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 

(6)检查白酒小作坊是否在所生产销售白酒的容器上标明相关信息;是否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所生产销售白酒的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记录、凭证、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3. 散装白酒经营者

(1)检查散装白酒经营者是否具有合法资质,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散装白酒的,坚决予以依法取缔。

(2)检查散装白酒经营者是否在散装白酒的容器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地址、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配料表、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3)检查散装白酒经营者是否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白酒合格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白酒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索取的票证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 供应散装白酒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1)检查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白酒合格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白酒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索取的票证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2)检查餐饮服务经营者自泡酒使用的动植物成分是否符合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相关规定,散装白酒盛放的容器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三、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由县局负责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市场监管所负责本辖区内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专项整治行动从2020年4月起至2020年12月止,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0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各市场监管所要专题向乡镇(街道)领导汇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协调同级相关单位、乡镇(街道)政府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实施计划,明确职责和任务;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发动,对辖区内的白酒生产经营者进行全覆盖的宣传告知,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1. 建立完整的白酒小作坊普查登记档案。各市场监管所要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完成辖区内白酒小作坊的普查建档工作,建档率要达到100%。档案中要有白酒小作坊名称、开办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生产加工场所地址、联系方式和食品安全承诺书。 

    2. 突出重点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场监管所要以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为重点监管方向,以农贸市场(集贸市场)为重点监管地区,以容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单位为重点监管对象,以用非食品原料制售假酒为打击重点,明确监管责任,坚决消除监管死角和盲区,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3. 开展散装白酒监督抽样检验。由县局统畴,各市场监管所要对辖区内所有的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者开展全覆盖的快速检测和监督抽样检测(具体监督抽样分配详见附件2),快速检测覆盖率要达到100%,主要检测甲醇是否超限,有条件的可开展一些其他安全指标的快速检测。对快检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进行监督抽样,送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检验费用、购样费用、包装容器费用统一由市局列支。检验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白酒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和销售,责令召回不合格的产品,并依法进行查处。 

    4. 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各市场监管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白酒生产经营者无证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虚假标识或生产经营无标识、标识信息不全、用工业酒精和甲醇等非食品原料制售假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5. 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各相关科室、市场监管所要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增强白酒生产经营企业、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者(含供应散装白酒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法生产,守法经营的意识,坚决杜绝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白酒行为;创新宣传方式,采取发布宣传通告、宣传标语、宣传单、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做到全民参与,人人皆知,让广大白酒消费者认清假劣白酒的危害,珍爱生命,正确选购和饮用白酒。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0 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市场监管所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成效,梳理存在问题,认真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建立健全辖区内白酒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各市场监管所要按月从4月起每月2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统计报表到县局食品药品监管科(报送内容详见附件2),于2020年12月5日前汇总上报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局相关科室要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市场监管所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确保将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各市场监管所履行辖区内白酒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职责,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同时要建立健全白酒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监管责任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三)全面推进综合治理。各市场监管所要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对辖区内白酒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各环节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化解。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科室、市场监管所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以及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同时曝光典型案件,震慑和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重点开展农村地区饮用白酒安全知识的宣传。要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场监管所要在每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县局食品药品监管科,重要情况应当及时上报。


附件2

白酒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白酒附件2


附件3

2020白酒专项整治监督抽检任务分配表

白酒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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