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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良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政办规〔2020〕1号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县直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宜良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良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环保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和住建部、国家卫计委《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精神,结合宜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为解决农村饮用水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问题而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及管网改造工程等,包括利用国家及地方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和群众自筹资金以及其他社会资金建设的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履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主体责任、县水务局等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受益村组(供水管理单位)履行运行管理责任。县人民政府成立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水务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宜良供电公司主要领导及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水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监督、运行监督、技术指导;负责1000人以下饮用水源地划界编制。

(二)县发改局:负责千吨万人以上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成本审查及价格核定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指导意见。

(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违法行为。

(四)县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上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经费。

(五)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水质监测和检测。

(六)生态环境宜良分局:负责1000人以上饮用水源地划界编制,负责饮用水污染防治。

(七)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宣传和推广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防治等新技术,从源头上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八)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设备及故意投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九)宜良供电公司: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十)乡镇(街道):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编制;落实农村饮水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对辖区内饮水安全负总责;统筹管理辖区内的饮水工程,组建管理机构,确定管理模式;负责辖区内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日常监督、矛盾调处以及供水安全事件的预案编制和应急处置;审核饮水工程供水价格;组建饮水工程技术服务队伍,保证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十一)受益村组(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宣传普及饮水安全卫生知识;明确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模式,制定运行管理制度,确定供水管理单位,落实管理人员;按照县发改局的水费指导意见,结合本村实际,测算供水成本,核定供水价格,按规定收取水费;严格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标准要求,进行水质净化、消毒等方面的处理,开展水质检测工作,保证供水质量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负责水源工程、供水设施、机电设备、管网的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安全可靠,运行正常;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产权划分及管理主体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明晰产权,确定管理主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管护模式,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一)已建成并移交使用的跨行政村供水工程,自然村以上管网等工程主体产权归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自然村中管网至入户水表以上产权归村组,由村组管理,入户水表(含水表)以下供水设施,产权归用水户,由用水户自行管理维护。

(二)已建成并移交使用的跨自然村供水工程,自然村以上管网等工程主体产权归行政村,由行政村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自然村中管网至入户水表以上产权归自然村,由自然村管理;入户水表(含水表)以下供水设施,产权归用水户,由用水户自行管理维护。

(三)对于已建成并移交村组使用的单村供水工程,入户水表以上户外管网等工程主体产权归受益村组集体,受益村组负责工程的日常维护、运行管理;入户水表(含水表)以下供水设施,产权归用水户,由用水户自行管理维护。

(四)对于已建成未移交使用的供水工程,产权和管理主体为项目实施单位。未移交前,原则上不给予供水。特殊情况由乡镇(街道)指定供水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方式,并做好工程的日常维护、运行管理、水质检测和水费收取等工作。

(五)私人投资或股份制形式建设的饮水工程,产权归投资者,由投资者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分散供水工程,由村组指导农户自用自管。

第六条 对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得拍卖、转让其产权。使用权由产权所有单位按市场经济方式采取租赁、承包等方式进行经营管理。租赁、承包等回收资金,均由产权所有单位收回作为农村饮水工程发展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继续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建立包括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计量收费等运行管理制度,按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章 水源保护及水质管理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和开展有可能影响水质、水量安全和水压的活动时,应征得供水管理单位、乡镇(街道)同意,必要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县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宜良分局、县水务局等部门,请求予以处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九条 农村饮用水源地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要求划定水源保护区,水源地管理单位应在保护区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牌、界桩界碑和保护区告示等。

(一)以河流为供水水源的,水源保护水域范围内,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二)以水库、池塘为供水水源的,水源保护范围内,严禁捕捞、网箱养鱼、放鸭、停靠船只、洗涤、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三)以井水为供水水源的,特别是采用浅水井的工程,水源井保护范围内,不应再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渠道,不应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雨季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积水入渗和漫溢井内。  

(四)截引沟溪水作为水源的,其截引点以上流域面积内,不应从事采矿、放牧、构建建筑物等污染水源的破坏活动。  

(五)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不应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第十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的规定进行水质检测,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供水质量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十一条 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引起饮水不安全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赔偿损失、维修或改建饮水工程。

第十二条 县政府、乡镇(街道)及供水管理单位要制定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和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应急保障体系,落实重大事件值班、报告、检测、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


第五章 工程设施及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 千吨万人供水工程,要健全完善运行管理制度,落实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应急供水预案,推行企业化和专业化管理。千吨万人以下饮水工程,因地制宜实行专业化公司、用水户协会、村集体或委托专人管理等模式,落实供水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后,由供水管理单位全面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乡镇(街道)应对供水管理单位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水质、水量、水压满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所有供水工程应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供水管理单位要按管理范围做好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定期巡查输配水管道的漏水、覆土、被占压和附属设施运转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及时清除输水管(渠)内的淤泥,每年对管道附属设施至少检修一次,对钢制外露部分涂刷一次防锈漆;管道附属设施的更换和维修,应严格冲洗、消毒;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

第十七条 供水泵站管理应明确责任人,制定运行维护制度。应经常巡查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用水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供水管理单位、乡镇(街道)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县水务局以乡镇(街道)水务站为依托,建立、完善饮水工程维修服务队伍,指导供水管理单位解决供水运行中发生的技术问题。

第二十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为用水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器具,配套必要的维修设施和设备;储备、维护应急供水、送水设备。

第二十一条 集中供水工程要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一)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归档的资料: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实施方案;工程设计文件、图表、工程竣工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各种政策文件、批复文件、检测报告等。

(二)供水管理单位应归档的资料:工程设计文件、图表、财务清单及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量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各种规章制度、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卫生许可证、各项检测报告及检查记录等。


第六章 供水管理及水价核定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在水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可适当扩大供水范围。

第二十三条 供水管理单位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定期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和来水情况;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草及其他漂浮物,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和水生物;汛期应对洪水危害予以防控;相关构筑物内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第二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确保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规定标准,并保证安全稳定供水。供水管理单位因检修、施工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时,应会同村组在临时停止供水24小时前通知用水户,连续超过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管理单位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用水户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因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村组和用水户。

第二十五条 用水户应节约用水,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不得超越水表设旁通管或采取其他方式盗用水;不得损坏计量水表或干扰水表正常计量;不得随意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计量水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到使用年限的,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管理单位维修或更换,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受益区用水户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对不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供水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供水管理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施行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和兼顾用水户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或供水双方协商确定。千吨万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县发改局核定,千吨万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由村(社区)、村小组根据县发改局的水费指导意见,结合供水情况,按“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水价,报乡镇(街道)、县发改局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县水务局备案。水价核定后,由乡镇(街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供水水价核定,要进行供水成本测算。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运行管理人员工资;运行所需动力费用;净化、消毒处理所用材料费;正常维修费用;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水质检验费、折旧费和大修理费等。


第七章 水费计收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水户应安装计量水表,可采取计量水费的方式,实行按月、按季或按年收费制度。用水户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十条 收取的水费全部作为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电费、主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和管理人员工资等,不得乱支乱用。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水费专户,将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要定期向用水户公布水费收支情况,在水费收缴使用方面创新机制,提高用水户节约用水和用水缴费意识。

第三十一条 县水务局设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管护基金,对供水成本高、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的工程予以适当补助。县级维修管护基金来源主要为省市补助、县级财政补贴和社会捐赠等,维修管护基金由县水务局统筹使用。乡镇(街道)结合实际,通过水费提留、用水户自筹及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建立本级维修管护基金,用于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维修管护补助。


第八章 考核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县、乡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纳入目标考核,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供水管理单位要及时进行制止,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执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擅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三)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六)其他有关饮水安全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人员)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供水范围者;

(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四)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五)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宜良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宜良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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