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卫生健康局关于政协宜良县第九届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69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12-16 15:12 发布人:宜良县卫生健康局
尊敬的阮志勇委员:
您在政协宜良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保障我县涉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费用的建议”的提案已交由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各位对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将我局“关于保障我县涉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费用的建议”的情况,向您作以下报告,请审查为谢。
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客观现实不能完全认识,或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提供防治效果,我局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要求,积极推进我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事业的发展。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责任划分:
(一)开展精神卫生医疗救治服务工作。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治疗、预防、监测、随访管理等工作;建立卫生行政管理网络、技术指导网络、收集分析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基本数据。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要求,每年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一次身体体检和四次随访服务。
(二)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及管理情况。村卫生室发现疑似病人报卫生院,由卫生院登记后统一上报县疾控中心,县疾控中心根据病人数量联系省精神病院专家组队到现场对疑似病人进行复核诊断,确诊为六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卫生院建档并录入重精系统。卫生室对新建档病人进行管理,包括分类、干预、随访,并定期进行体检。省精神病院专科医师每年对在管病人进行疗效评估。
(三)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政策情况。为有效救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我县开通门诊开药定点医疗机构一所(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精神科门诊)和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一所(宜良安康医院)。同时,按照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市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联发《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文件昆卫〔2018〕51号)要求,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患本通知规定的6种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的患者,其在昆明市严重精神障碍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以住院第一诊断为准)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为90%,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均按项目进行结算;6种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的患者门诊治疗的,需在昆明市严重精神障碍定点医疗机构内选择2家作为门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含药费及检查费)。
二、关于“统筹协调财政、民政、公检法、医院等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我县强制医疗费用”的建议。
我局积极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稳定期门诊治疗和定点医院治疗经费减免政策。县卫健系统是政策执行者,而不是政策决策者,对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中医保局完善医保政策(已参保患者强制医疗费用由医保支付等问题)、民政局将患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财政部门将强制医疗费用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预算等建议,此项建议呈报政府办,应由各自部门分别答复。
宜良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