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发布举行《宜良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听证报告的公告(第3号)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11-01 11:04 发布人:宜良县林业和草原局
宜良县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发布举行《宜良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听证报告的
公 告
(第3号)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政府行政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增加行政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行政工作的科学化, 2019年10月24日由宜良县司法局和宜良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组织方”)组织举行了《宜良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对《宜良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管理办法(试行)》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时间:2019年10月24日(星期四)下午15点至16点30分
地点:原宜良县林业局会议室(环城西路26号)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情况
(一)听证主持人(1人)
王敏涛(宜良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副站长)
(二)听证委员(3人)
林怡辰(宜良县竹山总山神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副局长)
杨 勇(宜良县林业和草原局营林防治办副主任)
夏瑞青(宜良县国有禄丰村林场办公室副主任)
(三)决策发言人(1人)
董艳春(宜良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四)听证记录人(2人)
邱 玉(宜良县九乡麦田河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工作人员)
庞艳妮(竹山总山神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工作人员)
(五)听证监察人(2人)
陈 勇(宜良县司法局副局长)
石雪萍(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组长)
(六)听证代表(18人)
李兴华(昆明市人大代表)
杨志华(宜良县政协委员)
罗 茹(宜良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高 琛(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法规科科长)
杨云忠(宜良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
熊宏斌(宜良县农业农村局植检植保站站长)
许琼华(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卜春强(匡远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部长)
杨志伟(九乡乡人民政府武装部部长)
郑 云(南羊街道办事处林草站站长)
周永平(竹山镇人民政府林业站站长)
李加云(马街镇人民政府林业站站长)
张 涛(耿家营乡人民政府林业站副站长)
杨志红(狗街镇人民政府林业站高级工程师)
吴志刚(北古城镇人民政府林业站工程师)
童胜明 (云南省三角梅行业协会秘书长)
刘智荣 (县园林商会会长)
陈世禄 (县花产联会长)
(七)邀请旁听代表5人:
郑天鹏(县苗木协会)
苏艳波(云南省花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官凤忠(绿兴苗木种植有限公司)
王 兴(泛亚花木城)
李耀文(云南为君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准备情况
按照《宜良县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宜良县林业和草原局向县政府法制办提交了召开《宜良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宜良县政府法制办同意后,宜良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19年9月12日在宜良县政府网站公示了《宜良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并邀请了相关单位人员担任听证会听证委员、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经确认听证会参会人员后,宜良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19年10月9日在宜良县政府网站公示了《宜良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举行<宜良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并将听证会参加通知书和听证材料送达各参会人员。
(二)听证会召开
2019年10月24日下午15时至16时30分,《宜良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在原宜良县林业局会议室(环城西路26号)准时召开,并按照下列12项议程进行:
1.听证主持人介绍核实参加人员身份等情况。
2.听证监察人根据听证代表人数及参加情况宣读监察意见书。
3.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和听证会参加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4.决策发言人就《宜良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及相关情况作简要说明。
5.听证代表就《宜良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管理办法(试行)》提问并发表意见或建议(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
6.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提问发言进行答辩。
7.有补充意见的听证代表补充发言(补充发言时间不超过3分钟)。
8.听证代表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并核实签字。
9.听证委员进行合议(时间不超过20分钟)。
10.听证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11.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字核定。
12.听证监察人对本次听证会的举行过程出具听证监察意见。
五、听证代表主要意见
(一)建议在管理办法中补充列举我县的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
(二)建议简化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程序,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三)建议检疫案件查处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较低,违法成本低,提高处罚金额。
六、听证意见处理情况
(一)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七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二)本县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程序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规定操作。为方便企业、群众少跑路,更好地服务好企业、群众,县林草局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工作人员集中至林业便民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申报。
(三)本管理办法违法处理是按照已经立法的法律法规执行。2018年11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云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待该草案通过立法,本管理办法违法案件处理就按新的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