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19〕48号 赵孟园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10-28 14:56 发布人: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当事人:赵孟园
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94****1313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马街乡马街村委会马街村141号附1号
赵孟园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2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宜良县马街镇兴隆村委会标杆山村晨成冷库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2016年3月投资新建晨成冷库并于2016年8月投入使用,至今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手续。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1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9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19〕48号)、2019年9月17日《送达回证》、2019年9月17日《委托书》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立即办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2.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办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伍万元(¥5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