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良县王保林养殖场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10-25 10:36 发布人: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当事人:宜良县王保林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5MA6NL0H52J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七星村委会青山村
经营者:王保林
宜良县王保林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18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现场监察,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有部分污水通过沉淀池的排水口排出至青山村旁对门山的小沟内。
2019年9月17日,宜良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养殖场外排口进行取样监测,2019年9月2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宜环监字〔2019〕106号)相关数据显示:pH:8.10(无量纲),氨氮:211毫克/升,总磷:5.14毫克/升,化学需氧量:1450毫克/升。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照片和《宜良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宜环监字〔2019〕106号)等证据为证。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11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于2019年10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减免罚款申请书》进行陈述、申辩。综合陈述意见,你养殖场认为:已对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养殖废水将收集处理后用于周边田地,改建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由于资金短缺,请求给予减免处罚。
经会议讨论研究,我局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养殖场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故对你养殖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0月1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19〕60号)、2019年10月11日《送达回证》、你养殖场2019年10月14日提交的《减免罚款申请书》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确保该养殖场内所有废水收集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得外排)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确保该养殖场内所有废水收集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养殖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养殖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