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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师奇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10-17 15:13 发布人: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当事人:杨师奇

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7****2612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晋城镇雨孜雾村委会小洞村415号

    杨师奇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月21日,我局接到宜良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线索反映:宜良县北古城镇清水塘村委会芦柴箐村下关山小田湾湾有运输车辆拉废弃蔬菜进行倾倒,被古城派出所民警堵停。后我局及时派出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地点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驾驶车牌号为云F91867的货车运输废弃菜叶倾倒在宜良县北古城镇清水塘村委会芦柴箐村下关山小田湾湾,倾倒地点未采取相应污染防治措施,且有渗滤液流淌。当日,宜良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倾倒地点废弃菜叶流出的渗滤液进行取样监测,2019年10月1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宜环监字〔2019〕112号)显示:pH:7.69(无量纲),氨氮:170mg/L,总磷:3.98mg/L,化学需氧量:1020mg/L。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宜良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宜环监字[2019]112号)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0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19〕56号)、2019年10月9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立即对所倾倒的废弃菜叶进行清理;

2.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所倾倒的废弃菜叶进行清理。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叁万元(¥3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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