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大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10-16 15:08 发布人: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当事人:云南大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2181726225
地址: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秀峰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华一龙
现场负责人:汪黎发
云南大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11日对你公司承建的宜良银杏华府小区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9月10日晚至次日凌晨3时,你公司对宜良银杏华府小区建设项目1栋4层板的混凝土夜间连续浇筑作业未经我局批准报备,也未向周边居民书面公告。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连续作业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9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19〕55号)、2019年9月23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你公司加强对该建设项目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管理,切实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依法向有关审批部门批准报备,并向周边居民书面公告。
2.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叁万元(¥3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