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良县昂龙农业机械厂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10-08 15:18 发布人: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当事人:宜良县昂龙农业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NMD5224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大薛营村委会下河营村
法定代表人:昂贵生
宜良县昂龙农业机械厂(以下简称“厂”)超标排放污染物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7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监察,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你厂于2019年3月7日开始建设的,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 你厂于2019年3月27日投入生产至今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经与你厂法定代表人昂贵生核实,你厂总投资为10万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17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厂于2019年9月18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你厂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故对你厂部分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9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19〕57号)、2019年9月17日《送达回证》、你厂2019年9月18日提交的《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决定:
1. 针对你厂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以总投资额10万元3%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
2. 针对你厂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贰拾万叁仟元(¥203,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厂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