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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加国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9-27 15:02 发布人: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当事人:李加国

身份证号码:5301271978****1936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小街镇本纳克村委会本纳克村5号

李加国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月5日,根据宜良县公安局马街派出所在宜良县马街镇小蒋所一级劝导站堵停运输废弃菜叶车辆的线索,我局及时派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该地点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驾驶车牌号为云A99093的车辆运输废弃菜叶到宜良县马街镇准备倾倒,未采取防渗措施,该车货箱内有渗滤液流出,后配合将该车废弃菜叶运送到宜良县循环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宜石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置。当日,宜良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车废弃菜叶流出的渗滤液进行取样监测,2019年9月1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宜环监字﹝2019﹞100号)显示:化学需氧量1020毫克/升、总磷4.44毫克/升、氨氮261毫克/升。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宜良县环境监察站检测报告》(宜环监字[2019]100号)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1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你于2019年9月19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请》进行陈述、申辩。综合陈述意见,你认为: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处置该车辆运输的废弃菜叶,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处罚。

经会议讨论研究,我局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违法事实的认定,但考虑到你积极配合处置该车运输的废弃菜叶,消除其对环境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9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19〕53号)、2019年9月19日《送达回证》及你2019年9月19日提交的《申请》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叁万元(¥3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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