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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宜良县昂龙农业机械厂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9-16 09:36 发布人: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宜良县昂龙农业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NMD5224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大薛营村委会下河营村

我局于2019年7月17日和2019年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生产烤烟烘干设备未配备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粉尘异味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生产设备及产品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自2019910日至2019109日至);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宜良县昂龙农业机械厂。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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