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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人社监罚字〔2019〕第002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于: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9-09 17:12 发布人:宜良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人社监罚字〔2019〕第002号

被处罚单位:昆明双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明杰,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起春路怡景风尚小区5幢)

案由:拒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经立案查实你单位在劳动用工中,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2019年2月1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你单位7日内支付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报酬,但你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23号)第三十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投诉登记表、工资拖欠统计表、你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投诉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部分劳动者的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书》、《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23号)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23号)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相关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宜良县中国农业银行温泉路支行缴纳罚款,缴款户名:宜良县财政局,缴款账号:2421390104000494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处理。

救济途径: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缴款期满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宜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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